原料采购合同约定按某平台月均指数加减固定差价结算,平台停发后,买方不能当然改用最低市场报价,卖方也不能直接采用自己新报的价格。长寿采购企业首先要判断:指数只是辅助参考,还是双方唯一约定的定价机制;合同有无停发、样本变动、替代指数等应急条款。
保留最后一期指数,也保留它的形成规则
需要保存的不是一个数字截图,而是指数名称、发布机构、商品品级、交付地点、含税口径、计价周期以及历史发布时间。停发公告、平台说明、双方曾采用的结算表可以帮助确认原机制。替代指数名称相近,不代表能够直接互换;运费、税费、品质升贴水不同,可能使表面价格差异失去可比性。
如果停发只是短期延迟,应与永久终止区分。约定按到货月份还是开票月份取价,也要对照合同,不宜为了取得更有利价格,事后单方更换计价期间。
替代方案至少比较四项
| 比较项 | 需要回答的问题 |
|---|---|
| 商品是否可比 | 规格、含量、质量标准和交货状态是否一致 |
| 地点是否可比 | 出厂价、到长寿的到货价是否已换算运输费用 |
| 时间是否可比 | 即期报价、月均价和长期协议价如何对应 |
| 构成是否可比 | 税费、返利、账期资金成本是否已包含 |
双方可以协商采用另一个公开指数并约定调整系数,也可以对过渡批次单独确认价格。补充协议应明确起算批次、原升贴水是否保留、已经结算的货物是否受影响。试用新指数不等于此前欠款一并清零。
协商不成时,不是任选一份报价
民法典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规定先由双方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再适用相应法定规则。是否属于价款不明、原公式是否仍能解释和履行,需要结合具体文本判断,不能跳过合同直接引用某天市场最高价。
若原料仍持续收货使用,可在交接单上区分数量、质量已经确认的部分和单价尚待确定的部分。对无争议价款的付款安排、争议差额暂存或后续清算,应尽量书面约定。自行按单方价格少付全部货款,可能扩大逾期争议;供货方也不宜把签收数量解释为买方已经接受新增单价。
证据准备要对应具体批次
形成逐批清单:订货日、送货日、签收量、原指数应取期间、停发情况、替代报价来源、已付款和争议差额。主张价格机制因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还须另行核对情势变更等规则的严格条件,指数停发并不自动赋予单方解除或改价权。由合同约定、可比数据和实际履行共同确定结算路径,才有助于把争议限制在真正有分歧的金额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