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已经按年支付法律顾问费,律师也参与了某起诉讼,顾问合同到期后是否还需另付代理费,不能只看“常年”两个字。长寿企业应把年度服务合同、单案委托合同、报价附件和已经完成的工作放在一起核对:此前的费用究竟买了日常咨询,还是已覆盖这起案件的特定程序。
先找服务范围,而不是先谈打几折
年度合同可能约定诉讼另行收费,也可能包含一定数量的案件、一定工作量或某类案件的一审代理。还有的仅含诉前分析和律师函,不含立案、出庭。合同约定“协助处理纠纷”时,要结合订约沟通、历次结算和实际履行解释,不能直接把它扩大成无限量全程序代理。
若另签了单案合同,且案件费用已按约支付,通常还需依据该合同约定的阶段和终止条件判断。年度顾问期限到期,并不当然使独立的案件委托同时消失;同样,一审代理结束也不当然包含二审、再审或执行。
把已付款拆成可对应的服务项目
| 现有约定 | 续接时需要写清 |
|---|---|
| 顾问费包含年度内立案的若干案件 | 年度内已接案件是否继续至约定阶段结束 |
| 日常咨询包含,诉讼另收费 | 此前咨询是否抵扣、单案具体报价和付款节点 |
| 按年度工时结算 | 已使用工时、结转规则和超出部分计费方式 |
| 单案已付一审代理费 | 剩余一审工作、另收费事项及实际支出 |
不能只提供一个新的总价而不说明旧款如何处理。企业也不能把已发生的顾问服务全部视为案件预付款。对账应当以合同对应的服务为基础,避免同一工作重复计价,或把不同工作错误抵销。
费用争议不能让案件期限无人管理
临近举证、开庭或上诉期限时,应立即确认谁继续负责、授权是否调整、原始材料放在哪里。准备更换律所的,列清卷宗、证据原件、电子资料、法院通知和尚未完成事项,由双方确认交接。法院登记的代理人与企业内部认为的承办人可能不同,需要依法办理相关变更。
终止有偿委托的费用与损失,应结合民法典委托合同规则和具体约定处理,不能一概认定未办完就全退,也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当然收取下一整年的费用。无争议的应付费用和有争议的新增项目可以分别记录、分别协商。
续签一页附件,比口头承诺更有用
附件至少列明案件名称或可识别信息、当前程序、剩余工作、承办安排、律师费、诉讼费等代付支出、是否包含出差,以及授权终止和材料返还方式。对于长寿企业跨区域诉讼,还应说明异地开庭的交通住宿按何种标准、由谁预先确认。以律所正式合同和收费凭证核实支付对象,不把个人口头“继续帮忙”当作完整委托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