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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使用协议写成居住权合同,就能按住宅居住权对抗房屋转让吗?

将办公室使用协议取名为居住权合同,是否就能像住宅居住权一样长期对抗房屋买卖?民法典居住权具有特定的法定对象和目的,合同标题不能把经营用房的办公使用安排自动变成登记物权。

先辨明约定要保障哪一种使用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居住权,是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若房屋依法属于办公、商业用途,协议内容只是允许公司员工办公、放置货物,与为自然人生活居住设置的权利并不相同。

房屋登记用途、规划资料、实际布局和协议目的要一起核对。不能因为办公室内偶尔摆了床,就当然将非住宅改变为住宅;也不能仅凭合同叫居住权,忽视其实际是租赁、借用或其他合同使用安排。房屋用途变更是否合法、是否获准,是另一个需要核实的问题。

写了合同并不当然已经设立物权

依法设立居住权要采取书面形式,并按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办理登记。合同约定的请求权与已经设立的居住权不是同一层次。主张长期使用的人,应先查不动产登记信息,而不是只拿一张双方签字的协议宣布房屋永远不能出售。

如果登记内容与房屋性质、权利基础发生争议,应通过登记查询、依法申请更正或相应诉讼等程序处理。任何一方都不宜自行涂改登记或以更换门锁、断水断电方式解决。对实际已有登记的权利,也不能凭个人判断说不符合条件就直接当作不存在。

物权未成立,原合同利益仍须具体审查

没有形成法定居住权,并不意味着房主可以不看双方真实约定立即逐人搬走。若实际属于合法租赁,应检查租赁期限、交付占有和买卖对租赁的影响;若属于借用或其他使用合同,则按相应权利义务及解除条件判断。

反过来,承诺设立某项权利却无法依法完成的,可能涉及继续履行是否可行、违约及损失问题,不能用一句合同名称写错就概括免除所有责任。合同部分约定的效力和救济,还应与违法改变用途、违反强制规定等情况分别评价,不保证任何办公协议都能改按租赁长期对抗受让人。

交易前把使用基础说清楚

长寿房屋持有人或购房人核查这类负担时,可要求提供完整协议、房屋权属用途、登记情况、实际占有人和付款记录,列清其主张的是物权、租赁权还是普通合同债权。中介口头说有终身使用权,不能代替真实登记和法律依据。

重新协商时,应围绕合法的用途、使用人、期限、费用、退出和出售后的安排写明条款。不要为了让办公室用得久,就照搬养老住宅居住权模板;先选对权利类型,才能判断可登记什么、能否对抗后手以及发生争议后究竟请求履行、赔偿还是返还房屋。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