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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器空闲时借给同行,双方签借用合同就可以吗

若借的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用于量值传递的计量标准,就不能只按普通闲置设备租借处理。现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禁止擅自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计量标准。没有收租金,也不自动脱离“出借”的规定。

先识别设备在体系中的真实身份

应核计量标准及配套设备清单、相关证书、承担任务和管理文件,不能只看设备外形像一台普通仪器。标准器、一般办公设备和商业租用仪表可能有不同规则;也不能把整套标准拆成若干附件,借改名零配件规避实际转移。

确认适用后,合同双方自愿、同行保证不损坏或约定出借者承担风险,都不能直接代替依法应有的管理手续。具体调整应向有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说明,不由本文预先承诺任何借用都可补一张同意书解决。

技术和服务连续性不能只写一句保证

设备离开可能影响环境、完整性、溯源和原机构任务。应记录真实状态及拟调整,不在仍对外承接检定时隐去标准已不在现场的事实。对方使用也不因拿到器具就获得原机构的能力确认或授权,更不能借原机构印章出具自己的法定报告。

璧山有关机构可形成标准身份、拟流转方式、对原任务和接收方能力影响、依法处理意见的资料。已发生流转时应保全原合同和设备记录,如实纠正,不通过倒写“从未借出”掩盖过程。第二十四条对相关禁止行为设有责任,民事费用及损失仍须另核事实,不能把付一次罚款当作继续出租的价格。

法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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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