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查明涉刑案件后处分了一名直接经办人,是否便可以在审结报告中写已完成全部问责?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将牵头开展问责与对相应层级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分别规定。不能只用有人已经被处理,替代对管理、领导、监督链条的实际审查。
先确认由哪个层级牵头开展
重大案件或者法人总部直接管理人员涉案,由法人总部牵头追责问责;其余案件由案发机构的上级机构牵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还有省级机构、管理行及案发法人总部的特别分工,应据其真实管理关系适用,不能照抄另一家银行的层级名称。
这里谁牵头,与谁必定有责任不同。总部组织核查,不意味总部负责人已经当然违法;案发网点自行提出的处理意见,也不能在需要上级牵头时直接替代相应工作。
一般案件须向上一层核,重大案件进一步向上
第二十六条要求追究案发机构责任人员,并对其上一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作责任认定,有案件责任的应予问责。重大案件除上述范围外,还要对其上一级的上级机构相关负责人等进行责任认定。
不能把逐层认定改写成所有被列入核查范围的人都必须受处分,也不能只因管理人员不在交易现场,就不查其是否有应履行而未履行的职责。任职期间、实际权限、接收的风险信息、决策和监督动作,应与案件发生的联系对应,不用职务高低机械排定责任。
直接参与、管理失职和主动发现的作用分开评价
第四十一条所指案件责任人员,既包括实施或参与违法违规的人员,也包括负有管理、领导、监督等责任者;仍以真实责任为条件。仅被公安询问过、在同一部门办公,不能不经认定就当成同一责任。
认定为自查发现案件时,对主动作为、发现案件的责任人员,可以结合其作用适当减轻问责。这不是先前参与行为自动消失,也不意味着只要内部自称主动报告便获得监管认定。刑事、行政和机构内部问责的决定机关及依据各自不同,不用一份处分决定包办全部责任。
璧山相关机构可形成案发层级、应核人员及职责、已查事实与责任结论、实际处理及整改四组对应记录。审结应反映真实完成范围,不删掉上级核查事项来凑结项,也不为了显示力度向没有案件责任的人强行分摊处分。
依据:[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四十一条](https://jrj.sh.gov.cn/YWTBZCCX166/20240909/43b7ef7053324639b54a9bc7005d4e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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