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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知悉涉刑案件,先只报总行再等五个工作日可以吗

分支机构发现符合定义的涉刑案件,先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总部,等总部核准后再用五个工作日报属地监管,是不是一条当然合规的顺序?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分别报告,并设置不同主体各自的起点,不能把几个五日串成机构自行取得的长宽限期。

案发机构的两条报告线从知悉或应知起算

案发机构应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属地派出机构和法人总部报告。总部内部签批流程如何安排,应保障外部报告依法完成,不能只说尚未拿到领导签字便让法定起点自动后移。

应保存发现、接收办案信息、业务核查及报告接收记录。应当知悉不能随意由机构选择最晚阅读邮件之日;对具体时间有争议,应据岗位、正式通知和实际信息说明,不补签一个晚日期来配合法定时限。向公安机关报案与对监管、总部报告,也是不同渠道。

派出机构确认和重大案件总部报告各有新起点

属地派出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审核内容,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确认报告。这是监管机关自己的工作节点,不表示机构还可以等其确认后才开始第一次报送。

分支发生重大案件时,法人总部收到分支案件报告后,应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报告。重大标准应按第十条实际判断,不能仅因总部尚未开会认定,就省去相关衔接。监管部门案件确认时间影响年度统计,又不能与员工行为发生日、机构首次知悉日混成同一个时间。

法人总部案件,不套用分支逐级转报

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机构,知悉或应知法人总部案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报告,并抄送机构监管部门。应核自身真正的监管权限和案件层级,不从某一分行办理经验推导全部法人总部都按相同路径。

材料尚有未知信息时,应如实列明并开展核查,不能将已知事实写成无事发生,也不以等待最后判决为统一延报理由;后续重大变化按规定续报。

璧山分支可形成发现或应知、首次分别报送、总部接收、监管确认、重大总部再报的时间表,各项附真实接收证据。目标是让每一主体对应自己的期限,避免一条仅有内部转发的记录被当成已经完成所有外部报告。

依据:[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第十、十二、十六、十七条](https://jrj.sh.gov.cn/YWTBZCCX166/20240909/43b7ef7053324639b54a9bc7005d4e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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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