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建站软件引发大量诉讼,终端用户的赔偿怎样与建站者区分

本文研究最高法公开的长沙某信息公司诉天门某餐饮公司软件著作权案,非本所承办。权利人提供可免费使用的建站系统,要求保留页脚版权信息及链接,2020年以来发起至少八千起诉讼。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璧山读者参考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号
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本文研究最高法公开的长沙某信息公司诉天门某餐饮公司软件著作权案,非本所承办。权利人提供可免费使用的建站系统,要求保留页脚版权信息及链接,2020年以来发起至少八千起诉讼。网站终端用户和实际建站者在获利、知情及证据掌握上并不相同,不能简单套同一赔偿数额。

批量维权仍要核实每案必要开支

本案一审判赔合理费用2000元。最高法于2023年9月18日以(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号判令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000元。公开条目另列同批案件的分类处理:部分终端用户能够提交委托建站合同、付款材料,另有用户只声称外包却拿不出证明;直接建站者又是不同情形。这些背景用于说明个案衡量,不能把其他案号或数额当作本案裁判。

权利人有权维权,但大量同类诉讼可能共用取证和诉讼工作。仅主张请律师,并不替代委托、付款及费用必要性的证明,也不能把一次投入在大量案件中反复全额计算。法院还考察网站性质、侵权情节、当事人主观过错等,而不是承认一张对所有网站适用的收费表。

终端用户应交出真实建站链条

璧山网站经营者收到诉状,应保存外包合同、付款、交付版本及后台权限资料,说明由谁安装修改、自己取得什么利益。提供建站者信息不是当然免责,也不能临时编造合同;但不知情的终端使用者与直接去除信息、向客户收费的建站主体,责任评价可能不同。实际侵权成立与赔偿额度仍须分别审查。

本案根据当时的计算机软件保护规则处理,不代表所有去除署名行为都同时侵犯复制权,也不代表免费软件没有著作权。公开条目中出现的500元、2000元、4000元是特定批次分类情形下的结果,不能据此承诺今天任何案件的赔偿报价。

公开来源:[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完整案例条目](https://ipc.court.gov.cn/upload/file/2026/04/14/17/08/20260414170818_98225.pdf);[官方索引](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571.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