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已经认定燃气捆绑,竞争者索赔还要证明哪些损失

本文分析最高法公开入库案例,非本所承办。青海民和一家燃气器具经营者为十余村民安装锅炉,因供气企业要求购买指定锅炉才接气,原锅炉被拆下并退款。监管机关于2020年作出垄断处罚;相关行政诉讼未推翻处罚。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璧山读者参考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
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本文分析最高法公开入库案例,非本所承办。青海民和一家燃气器具经营者为十余村民安装锅炉,因供气企业要求购买指定锅炉才接气,原锅炉被拆下并退款。监管机关于2020年作出垄断处罚;相关行政诉讼未推翻处罚。经营者随后请求赔偿10.72万元,一审酌定8万元,最高法于2024年8月29日维持。

已经查明违法,不等于索赔金额也被处罚决定证明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案区分了两个层次。供气市场、支配地位及限定交易等基本事实已有行政处罚及生效裁判依据,被告未提出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不能仅靠重复否认让原告重新完成同一证明。不过,处罚针对违法经营,不替竞争者算出全部民事损失;原告仍应说明自己受损与该行为的联系。

法院考虑已安装锅炉的实际安装成本、拆卸后成为二手商品导致的价值下降,以及可得利益损失等因素。经营者不能仅提交拟销售总额便将收入当净损失;对方也不能以锅炉已退回就主张没有损害。退回实物与安装支出、残值下降各有不同证明对象。

把处罚卷宗与损害计算分成两套材料

璧山经营者遇到类似竞争排挤,可先整理处罚是否生效、是否经过司法审查、基本事实究竟覆盖哪些行为,再另列采购与安装凭证、退款、拆卸、残值及减少利润的依据。只有处罚机关作过调查或媒体报道,并不自然满足免予重复证明的条件;仍须核对具体证据效力及反证。

本案行为发生于旧反垄断法适用期间,不能倒填今天的条号。现行2024年反垄断民事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了行政处理决定基本事实的证明规则,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分别涉及损失及合理开支;它们也不能被简化成“罚过就按原告诉请全赔”。公开资料是案例库完整条目,并非完整判决书。

公开来源:[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完整案例条目](https://ipc.court.gov.cn/upload/file/2026/04/20/16/09/20260420160914_42549.pdf);[官方索引](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616.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