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虚报年龄十年,胡某工伤案为何从公司赔六成改为全额待遇

职工入职时把年龄报小十年,公司未为其缴社保,后来发生已认定工伤,公司能否按职工不诚信先减四成待遇?中山中院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公布的胡某案,一审曾按六成责任处理,二审改判公司全额支付九万九千六百五十三点六八元。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广东中山(用工单位及二审法院所在地,具体事故地点未披露)公开案例研究;供璧山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来源未披露一审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劳动争议与工伤

职工入职时把年龄报小十年,公司未为其缴社保,后来发生已认定工伤,公司能否按职工不诚信先减四成待遇?中山中院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公布的胡某案,一审曾按六成责任处理,二审改判公司全额支付九万九千六百五十三点六八元。法院将身份违法、未参保和事故原因分别评价,没有让一项过错替代全部责任分析。

工伤已认定,争议进入待遇承担

胡某于二〇一五年伪造身份证,将年龄报低十年,入职中山市某贸易公司做搬运,双方先后签两份合同,公司长期未缴社会保险。二〇二二年一月三日,他在上班途中遭交通事故,后认定九级工伤,停工留薪期共一百五十三天。

胡某请求工伤待遇,公司主张虚报身份违背诚信,且商业保险因此不能理赔,职工应分担自身过错。一审据虚报年龄过错判公司承担六成,胡某上诉。来源未公开真实年龄及其退休、养老状态,不能把此案直接改造成所有超龄用工的统一结论。

二审追问哪种行为造成不能获得基金保障

中山中院认为,双方持续存在合法用工关系,公司未参保是胡某无法享受工伤基金赔付的直接原因;工伤来自上班途中交通事故,与虚报年龄无关。因此改判由公司全额支付法定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参保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由单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原案不是只因法院同情受伤者而忽略身份证问题,而是不能把与本次工伤无关的入职瑕疵,直接变成削减依法应付待遇的比例依据。

商业保险拒赔与法定责任分开核查

公司提出商业保险未能理赔,仍不能直接证明其未参保责任已经消灭。商业保险按合同审查承保与除外,法定工伤保障另有依据;是否对其他真实违法损失另有请求,应逐项证明,不能先从职工工伤待遇任意扣下一个比例。

胡某伪造身份证行为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二审并未肯定虚假身份合法。劳动者应真实提供身份,企业应依法核验及参保;将违法行为依法处理,与不允许随意抵销工伤保障,可以同时成立。

参照本案,材料围绕三条原因链整理

职工可保存真实用工、事故和认定鉴定、参保及待遇记录;企业如提出虚假信息,应说明具体内容、如何影响相应义务或损失,不能只给不诚信三个字。每项待遇仍需按法定条件及真实工资、期间计算,九万余元不是其他九级工伤统一金额。

本文依据中山法院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二审法院为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一审法院及具体裁判日未披露。借鉴重点是虚报年龄与事故、未参保后果的实际联系,不是保证任何入职信息错误均不影响其他法律问题。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