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蒸汽一度比别家贵,法院为何没有认定唯一供热企业收取不公平高价?

八家印染公司认为唯一供热企业某月汽价高于附近同行,新的煤汽联动公式也不合理,请求退还多收款。最高法二审认定有市场支配地位,却未认定不公平高价,维持驳回。2026年公布的该案把市场地位和具体滥用行为分开审查,价格比较还要联系成本、持续时间与机制运行。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官方未披露具体供热地点;一审法院在浙江省宁波市公开案例研究;供璧山读者参考
案号
(2022)浙02知民初284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862号
审理机关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公司股权与合伙纠纷

本文依据官方公开材料作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案例;栏目所属地区用于阅读与服务导航,不表示案件发生在该地区。

八家印染公司认为唯一供热企业某月汽价高于附近同行,新的煤汽联动公式也不合理,请求退还多收款。最高法二审认定有市场支配地位,却未认定不公平高价,维持驳回。2026年公布的该案把市场地位和具体滥用行为分开审查,价格比较还要联系成本、持续时间与机制运行。

一、两类被诉行为应分别评价

企业长期向八家印染公司供应管道热蒸汽。原告质疑2021年11月一次涨价,以及2022年1月开始的新计价公式。供热方解释自2008年实行煤汽联动,当次煤价上涨引起汽价调整,新公式与原机制无实质差别。

请求涉及不同时间和机制,不能只挑最高的一张账单便覆盖全部年度。宁波中院和最高法均认定某地十公里范围管道热蒸汽市场有支配地位,但这只是分析前提,不会自动使该企业每次涨价违法。

二、短期高价需慎重核成本与竞争效果

最高法指出,不公平高价通常针对持续、系统利用支配地位获取远超竞争水平利润;单次短期行为需分析是否源于市场波动或个别策略,除非能证明直接明确限制竞争或显著损害消费者福利等,不宜轻易认定。

本案证据不能证明2021年11月涨幅明显偏离成本变化,较可能是特定条件下成本压力一次传导。不能据此说短期价格永远不受反垄断审查,也不能把其他行业不同成本的单一报价直接当成绝对公平价。

三、长期机制关注整体合理性与透明度

对新煤汽联动公式,最高法考虑商业合理性、透明度和长期运行结果是否接近竞争形成的合理区间。新公式沿袭优化原机制,提高客观透明度,增调成本参数有合理性,运行价格与可比经营者无明显差异,现有证据不足认定为高价工具。

说明公式复杂不等于一定违法;称符合成本也不够,应有参数、真实采购与价格结果支持。双方可围绕可比产品、期间、成本口径和特殊条件提出具体证据,避免只用看不懂或行业都这么算替代证明。

四、类似请求应分列期间与损失

采购方可整理合同、历史公式、变更通知、实际汽价、煤价与可比较资料,明确质疑哪一个参数或哪段时间,并说明与损失联系。供热方则应真实说明机制和变化,不以唯一供应就拒绝所有解释。

原告未获支持不代表供热方可以任意调整合同或隐瞒信息,合同履行、价格监管及反垄断可能有各自要件。也不能把同类案件某个已判违法的横向价格协议,直接套到本案成本联动上。

五、案件时点与结论范围保持准确

一审(2022)浙02知民初284号,二审(2023)最高法知民终2862号,最高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行为涉及2021与2022,应按当时法律审查,现行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仅作当前制度对照。具体供热地点官方匿名,本文不标作璧山交易或本所业绩。可借鉴的是对单次波动与长期机制分别证明,而非得出有支配地位也绝不受价格约束的相反误读。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