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同行约定整合经营,两家继续检测、两家停业分利润,并共同定价。一家公司以合伙合同纠纷起诉追索16万余元,法院却识别垄断问题、移送有权法院,并最终驳回分配收益请求。最高法2026年公开该案,说明中小经营者的合作协议同样可能触及横向垄断,合同名称不能替代竞争审查。
一、合作内容直接改变竞争结构
2023年2月,甲乙丙丁四家检测机构签联营合作协议,保留甲乙营业,丙丁停业;继续营业者向停业者分利润,丙公司撤出的设备不得在本县出售,收费由四家共同商量。协议签后实际履行,并按月核对产值和收益。
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结算显示丁公司应分16万余元,甲乙以亏损拒付,丁向贵州桐梓县法院起诉。这里不仅是事后欠钱争议,停业、设备限制和共同定价才是协议的核心交易安排,不能从案情删去后只比较结算表。
二、普通合同法院先识别专业管辖
桐梓县法院认为具有横向竞争关系、相关约定涉嫌垄断,需依反垄断法裁判,但其无相应管辖权,遂移送贵阳市中院,后者以垄断纠纷重新受理。不是任何一方说涉嫌垄断便能随意换法院,而是依据协议内容与法定管辖审查。
提交请求前应核真实争议性质,不把合同中所有合作都认定垄断,也不能为了留在原法院而隐去明显共同定价条款。公开材料未披露原县法院移送案号,本文不补造。
三、没有证明消费者分享利益,不获豁免
贵阳中院认定共同定价、限制停业设备在县内出售、减少经营主体等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的横向协议。各方虽主张豁免,却未证明能使消费者分享相应利益,不符合所称法定豁免条件。
企业规模较小、都同意联营或者希望提高收入,均不能自行替代豁免的具体要件。能够降本增效的真实合作,也需依合法条件审查,不能只看是否使用整合两个字作结论。
四、无效后不支持瓜分垄断利润
法院认为固定价格、排除竞争是协议核心,其外没有独立存在意义,认定整体无效。丁本就是签约主体,其按协议要求分利润实质在瓜分垄断利益,因此驳回请求。一审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违法线索还被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不能将驳回分红写成法院免除所有其他真实债务,也不能说民事无效就自动已经作出行政罚款。投入、返还等其他事项须按真实请求和法律另审,公开结果没有的金额与处理不宜添加。
五、把合作合法性放在收益计算之前
本案为(2025)黔01民初1331号,实际地域贵州,非璧山案件或本所承办。经营者可先整理市场关系、定价权限、停业安排、设备限制和效率利益证据,再讨论结算。反垄断法第十七、二十条等与民法典效力规则须依条件适用;不能因为结算清楚,就跳过产生该利益的协议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