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专利权已经终止,权利人明知却继续对竞争对手反复提起侵权诉讼,是否仅需承受败诉结果?指导性案例二百七十八号提示,明知没有权利基础而恶意起诉、造成对方损失,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文是对福建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公开案件的研究,非本所承办记录。
知道权利失效的时间很关键
案涉专利早已终止。被诉方在此前诉讼中已经得知相关情况,后来仍继续提起有关侵权诉讼。裁判评价的是其明确知悉基础不存在之后的诉讼行为,不是看到一名专利权人最终败诉,就当然认定所有维权都具有恶意。
应分别核对权利终止事实、官方状态、各次起诉及何时获悉。法律关系复杂、对保护范围有真实合理争议,与知道权利已经没有效力仍借诉讼施压,不宜混成一类。终止与宣告无效、权利范围不覆盖、证据不足,也需要各自核实,不只依据对方概括描述。
实际支持的是六万元损害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闽零二民初一五一号判决支持有关损失六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二二最高法知民终一八六一号于二〇二三年十月作出判决,维持相应结果。因请求赔偿一方没有就一审金额提出上诉,二审并未另行提高赔偿数额。
这不是恶意专利诉讼统一收费或者处罚标准,也不能把诉讼次数乘以某个固定金额。实际损失、必要开支、行为性质及程序范围均需证明。官方案例二〇二六年发布,与原审诉讼及判决时间应清楚区分。
败诉不等于恶意,恶意也需要因果
正常通过法院解决权利争议,受到依法保护。请求未获支持,可能源于举证、解释和事实认定差异;不能为阻止对方起诉,预先宣称只要败诉就要赔偿。相反,真正明知没有依据、仍不当利用程序造成损害的,也不能仅以自己有权起诉排除审查。
主张恶意诉讼损害的,应说明具体哪一次行为、对方何以明知,以及损失如何发生。为其他正常商业活动支付的费用,不能只因时间接近便全部计入。律师等维权费用也需保存委托、实际工作和支付材料,不凭一份总报价就认为全部应赔。
企业应保存权利状态与各次程序记录
把专利法律状态、知悉文件、起诉材料、裁判、应诉和实际损失分别编目。有必要停止不当诉讼或依法求偿时,明确针对的行为和请求,不通过公开诋毁或骚扰经办人员代替合法救济。
璧山企业受到反复诉讼时,可以先核实是否存在真实权利及合理争议,再评估适当程序。该案的借鉴点是识别明知与程序滥用,而不是鼓励任何一方把正常知识产权争议贴成恶意标签,更不保证外地判例直接决定本地个案赔偿金额。
公开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0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