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设备不便停产拆解,采购图纸何时能用于专利侵权比对

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本文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二百七十七号,实际涉及江苏法院审理、广西项目使用的旋转补偿器,不是璧山或本所办理的案件。设备在高温高压管网内,不便停机拆解,能否根据采购图纸判断技术特征,是这宗公开专利案件的主要研究价值。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江苏审理、广西项目使用
案号
指导性案例277号
审理机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合同债务及商事争议
官方来源

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本文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二百七十七号,实际涉及江苏法院审理、广西项目使用的旋转补偿器,不是璧山或本所办理的案件。设备在高温高压管网内,不便停机拆解,能否根据采购图纸判断技术特征,是这宗公开专利案件的主要研究价值。

图纸有用但不能当然代表实物

专利权人主张被诉产品落入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相关设备处在管网中,拆解涉及运行和安全;采购技术资料能够反映结构,但是否与实际交付一致,仍是证据问题。不能因为图纸比较容易取得,就省去对来源、用途、版本和图物一致性的分析。

本案审查采购合同技术要求及相关图纸,结合实际运行、没有证据证明作过改变等事实,认定有关资料能够反映被诉产品。普通宣传示意图、方案阶段可选结构,或已经明确被施工变更替代的图纸,不能未经核查照样适用这一结论。

实际裁判经过不能省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苏零一民初三六六号判决认定侵权并作相应处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苏民终一二六七号于二〇二〇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二一最高法民申三八三一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公开指导案例发布于二〇二六年。

因此,文章讨论的并非只凭原告提交几张图就直接推定侵权。实际审理已经围绕图物关系、设备技术特征和被诉方抗辩进行了评价,不应将裁判结果简写为所有采购图纸均可代替实物鉴定。

工作状态可能影响技术特征比对

机械装置某些部件在静止与正常运行时的关系可能不同。法院注意到案涉产品正常工作状态,不能只依停机或孤立拆件的外观,否定在真实运行中实现的结构配合。技术特征解释仍应对照专利权利要求,不把设备能运行就当成满足全部特征。

权利人整理材料时,可把合同技术附件、出厂、安装、变更、运行及安全资料连成证据链;被诉方认为实际结构不同的,应具体说明哪些部件、何时改变及相应记录。单纯说产品在现场看不到内部,不足以自动使任何一方的陈述成为定论。

取证困难要依法提出替代方案

涉及不能轻易拆停的设施,可依法申请证据保全、调查或专业技术核查,说明安全限制与拟证明对象,不自行冒险拆机。能够通过可信资料确认的部分,与仍有技术争议的部分,应分开列明,不把一次取证困难扩大为全部事实均无法判断。

璧山制造和采购企业可借鉴的是保存图纸版本及真实变更的习惯。判定仍取决于专利范围、证据可信性和实际结构,外地个案不提供任何本地豁免,也不能保证提供一份采购附件就必定胜诉。

公开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0501.html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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