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次有罪供述,不会自动抵消关键物证与身份之间的冲突。最高检公布的乐山旧案,先排除毛某某嫌疑并终止侦查,之后持续跟进,查到彭某某,再补强多年以前物证的取证和鉴定材料。本文研究官方案件资料,非本所承办,未取得原判全文。
供述有吻合,也要核对不能解释的矛盾
二〇〇六年,一名女子在乐山遇害。附近拾荒人毛某某被调查,十次供述承认犯罪。检察机关发现,其部分供述虽与现场、尸检吻合,起因、现场状态、具体致死经过却有矛盾,现有物证也没有将其与本次犯罪连起来,作案时间不明。
案件退补后,检验发现两处关键检材的DNA相同,但与毛不符;另核相关身体客观情况后,不能认定其实施所指侵害,公安对毛终止侦查、予以释放。这不是法院宣告毛无罪的判决,也不是以认罪次数多少决定供述是否合法。
排除旧嫌疑人与继续侦查,可以同时坚持
检方将案件列入重点督办清单,继续会商侦查方向、证据调取和合法性。二〇一六年发现彭某某DNA与关键检材一致,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将彭抓获。不能把比中与抓获写成同一天,也不自行补四年间未抓获的原因。
彭归案后,检方结合供述复核旧现勘照片、到现场核查并询问证人,又联系原办案人员,补强物证提取、封装、送检程序的证据资料,咨询法医并申请原鉴定人出庭。这里要求核实真实历史过程,不是事后补造早年的手续;DNA一致也没有替代其他材料和合法性查证。
两次一审及核准,不压缩成一个结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起诉。乐山中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以强奸罪判彭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上诉后被发回。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乐山中院重审以同罪判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彭未再上诉,判决生效,材料记死缓已获核准。
重审摘要没有再次记载限制减刑,不能直接沿用初审该项,也不能补写全部改判理由、核准日期或案号。公开定罪为强奸罪,不从被害人死亡另加一个未经披露的故意杀人判项。历史行为、裁判和现行规则的时点应分别保留。
该案的证据整理应同时说明,为何原嫌疑不能锁定、后来的比对证明什么,以及旧物证如何在合法程序中接受核验。纠正错误嫌疑,不等于放弃追查;后来查获另一人,也不能反过来为此前仅凭供述追责提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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