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发生过砸坏财物,不表示报案人提供的品牌和价格就全部真实。王强、李芳案在补查物品来源后,既纠正原毁财立案,又审查报案者是否故意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本文据最高检二〇一九年公开报道研究,两名均为源中化名,非本所承办,不介绍伪造票据或操纵估价的方法。
有损坏行为,与鉴定采用的基础事实分别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李芳与王强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李砸坏防盗门及厨房物品。原价格认定依据王提交的材料,认定损失六千九百六十二元五角五分,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立案。
检方审查现场照片时,发现物品外观、标志与被提交的品牌说明存在矛盾。真实损坏与物品究竟是什么牌子、价值多少,是不同命题;不能因为行为人承认砸过,就免去对估价基础的核证。
从现场和原始供货记录核实,而非自行给物品定价
检察机关走访现场、开发单位及经销方,调取供应资料并核实票据来源,查明原物品与王提供的材料不符。退回补侦、重新价格认证后,被毁财物价值为一千余元。
这不是检察官仅凭看图便取代专业估价,也不表示所有价格差异都来自报案者犯罪。正常折旧、型号争议、材料差错与故意虚构,应联系取得和提交材料的过程分别核查。
原毁财案撤销,仍有治安处理而非宣告全部合法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公安机关采纳检察建议撤销对李的刑事立案,转处行政拘留八日。公开结果没有认定其砸物合法,也不是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来源按本案事实记未达入罪标准,不能扩成任何损失低于五千元就绝无刑责。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除数额外,还规定其他严重情节等路径;历史个案结果不能免去对另一案件全部条件的审查。
多索赔的辩解,须与要求追诉的具体材料对照
王称提交不实材料只为多得赔偿,没有追究李刑责的目的。检方结合其另行投诉、要求必须起诉李的内容及其他证据,认为应进一步侦查诬告陷害。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安机关对王以诬告陷害罪立案。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排除错告、检举失实的相同处理;本案讨论的是有证据指向故意虚构并追求刑事追究的行为,不是把任何索赔报价过高都直接定罪。报道到此未给王的起诉、法院判决或刑期,本文不补齐。
合法意见宜将原物品、鉴价依据、真实损坏、提交材料和当时表达分别对应。赔偿请求与刑事控告应如实提出,不以真实存在部分损坏为由,包揽其他虚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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