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路板贸易有合同与付款,张某某案怎样从转圈往来认定合同诈骗

合同、订单和多家公司付款同时存在,不足以证明背后有真实货物流转;但交易链条长,也不能自动说明合同诈骗。张某某电路板案的具体判断,落在交易两端控制、实际交付、资金缺口及后续取得垫款的证据上。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璧山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合同、订单和多家公司付款同时存在,不足以证明背后有真实货物流转;但交易链条长,也不能自动说明合同诈骗。张某某电路板案的具体判断,落在交易两端控制、实际交付、资金缺口及后续取得垫款的证据上。本文据公开典型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实际交易与资金安排出现了什么差别

二〇二一年六月至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张某某控制的企业参与多方电路板采购安排,让受害企业先行垫资。检察审查发现,贸易发起方、供货方均属其实际控制,缺乏实际货物流转,资金却不断围绕相关企业周转。

公开案情记载,二〇二三年七月底已出现七百万元资金缺口,为掩盖并填补缺口,张继续加大订单量、诱使对方垫付更多款。公司原规模、长期亏损、后续钱款用于个人挥霍、炒股及购置亲属房产等,被纳入非法占有目的的整体证明。不是仅因一份合同最终没履行,便倒认最初每一笔均有犯罪故意。

三组数额不由读者直接做减法

来源分别记录受害企业损失一点二六亿余元、张实际骗取一点零二亿余元、追赃挽损近五千万元。公开摘要没有完整逐笔计算,不能自行把两项金额差额解释成合法利润,也不能把所追回款不分对象地等额冲掉所有犯罪数额。

其中,检察机关推动链条参与公司退还取得的利润,是挽损结果,不表示这些公司都已经作为同罪被判刑。主观认识、实际参与和资金性质应当分别证明,不能用一张资金图将所有交易相对方都贴成共犯。

生效结果与对当前交易的审查分开

一审以合同诈骗判张十四年、罚金三十万元;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两审法院全称、案号和一审日未披露,不能从检察机关所在地补造。

核类似贸易,应依法固定各方身份、采购和交付、仓储或运输、垫资及回款、资金缺口与后续陈述发生的时间。真实融资、授信风险、实际交易下的违约,应据证据区分,不因名称叫转圈贸易就预设犯罪;也不应为说明履约临时补造货单或倒签仓储证明。

可借鉴的是一份能检验真实货流与资金用途的事实链,以及每项结论的来源,不是复制该案合同结构或用一组损失数字保证定罪、撤案或追回比例。

公开来源:上述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四;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时间效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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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