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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决定未告知复议权,超过三十日申请就一定被拒吗

通常期限要遵守,但未告知有专门规则

收到不予刑事赔偿或对项目金额不服,不能只在原承办人员处反复口头反映。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向上一级机关复议或向相应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的路径,两高刑事赔偿解释第四条则专门处理未依法告知救济的情况。

正常情况下,应按实际决定和法定期间及时提出,不把解释中的特殊保护变成自己可任选两年等待。先保存完整决定、尾部救济告知、送达方式和收到日期,区分是不喜欢说明,还是确实没有依法告知有权在三十日内复议。

未依法告知时,两年内复议申请应受理

第四条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作决定时依法告知三十日复议权。未依法告知的,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受理;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相应申请,适用该规则。

两年起点是收到赔偿决定,不是多年后第一次找代理人,也不是只从侵害发生日一律起算。应提交决定全文及送达材料,说明缺少何项告知、请求审查何种决定,不能自己删掉告知页,再主张从未收到说明。若争议只是收到后忘记办理,不能不加区别套此例外。

受理保护与实体能否赔偿,是不同判断

适用该条,解决的是未告知情况下不能一概以通常复议期届满拒绝入口;并不意味着原决定已被撤销,或者申请中的全部金额必然支持。仍须说明职权行为、法定赔偿范围、损害、因果及项目依据。

这也不同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请求国家赔偿的一般时效。最初申请是否及时、作出决定后复议是否及时、进一步向赔偿委员会或申诉的程序,不能把几个期间合为一项,或者认为最初在两年内申请过便永远不再受后续程序约束。

先按文书和机关定位,别误套普通行政复议

这里讨论两高解释所涉刑事赔偿及相应司法赔偿程序,不能把普通行政处罚复议、刑事不立案复议或所有行政赔偿,都统一改成未告知即两年。义务机关是法院、其他机关时,实际接收路径也应依法核对。

可以整理决定、收到日期、告知内容、准备提交事项和接收机关五栏,并附此前已递交材料的凭据。依机关有效渠道及时提交,发现送达或告知有争议即明确说明,不只等口头承诺。特殊规则保护的是因未依法告知受到影响的救济机会;把事实和期间交代清楚,才能避免既错过通常期限,又无法证明自己符合特别受理条件。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