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家属委托刑事辩护后,因沟通、人员调整或服务安排希望更换承办律师,首先应弄清是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调整人员,还是解除原委托再聘请另一家。原报价能否沿用、已经付的费用怎样结算,以及案卷材料怎样衔接,都应围绕委托合同和实际工作处理,不能只看“人换了”三个字。
同所调整承办人与重新委托,费用关系不同
律师业务由律师事务所依法统一接受委托、签订合同和收费。合同如指定了承办律师,调整时应就变更原因、替代人员、服务内容和委托人意见作明确记录。原所内部更换人员,不当然意味着重新收取完整阶段费用;确需增加工作或调整收费的,应事先说明依据并形成清楚约定。
如果委托人决定解除原合同,应核对解除条款及履行情况,由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和结算。支付给原所的费用不会自动转到新所,新所的报价也不能直接证明原所应退多少。退费争议要区分尚未开展的服务、已经完成的工作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宜接受没有明细的“一分不退”或“必须全退”判断。
交接应覆盖实际完成工作,而不只是一叠文件
可以要求原所说明已完成的会见、阅卷、书面意见提交、程序申请和接收文书等情况,并列出正在等待回复的事项。记录应能对应时间、程序阶段和工作成果。某阶段报价包含的工作是否完成,不能仅以会见次数衡量,也不能只用“律师一直在研究”代替可说明的履行内容。
涉及案卷、当事人隐私和侦查信息的交接,需遵守保密及刑事执业规范,不能把完整案卷先交给家属任意转发。新律师办理正式委托手续后,应依法办理相应的会见、阅卷及接洽事项。原律师已有的工作成果可以依法衔接,但新律师仍需作独立专业判断,不能把交接理解为直接照抄原意见。
先保护程序期限,再处理收费争议
案件即将开庭、存在上诉等法定期限时,应列出准确日期,及时告知新承办律师及相关办案机关,避免因双方正在谈退费而无人处理。委托人、付款家属与被追诉人之间的授权和意愿也需协调,不能只根据谁付款就忽视本人对辩护的选择。
新的报价宜写明承接哪个阶段、是否涉及已经排期的庭审、补充阅卷以及后续阶段是否另议。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不能约定无罪、缓刑等结果出现后才按比例分成。费用纠纷可按合同和有关途径处理,但不应以拖延必要手续迫使一方接受不明结算。带齐合同、收费票据和工作交付记录,才能有效讨论应退或应补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