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有犯罪嫌疑人参加,不应仅因其未被羁押就认为无须通知司法警察到场。现行听证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在一般按现场和安全风险配置之外,另列了这一明确通知要求,并没有将它限定为在押人员参加。
人员身份与是否在押分别核实
第一款要求结合现场及风险合理配置司法警察;第二款规定,有犯罪嫌疑人参加的听证会,应当通知司法警察到场。不能将前者一般风险判断,解释成可以随意删去后者明确条件,也不能因本人取保候审就直接排除犯罪嫌疑人身份。
同时,参加者可能是被害人、申诉人、证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应按真实程序状态判断。不能因为有人涉及过刑事案件,就将其在每场听证中的身份一律写成现犯罪嫌疑人,以此替代法定安排的核查。
安全保障不是新采取羁押措施
通知司法警察到场,与决定拘留、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不同。本条不让参加听证本身变成被抓获,也不因现场出现司法警察就认定犯罪已经成立。反过来,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应依相应法律、事实与有权决定办理。
参加人仍应依法配合秩序和安全安排,不以尚未被羁押为由拒绝所有现场管理。若主张具体措施影响正常陈述或超出权限,应准确说明发生经过及其影响,依法提出,不以冲突方式阻止会议。
通知义务与实际到场情况留下真实记录
可在合法范围内核实参加人员身份、通知和实际安全保障情况,区分是否通知、是否到场及采取了何种措施。只见某张照片没有警察身影,不足以补出从未通知;仅有内部通知,也不宜被夸为所有现场工作当然合规。
听证的目的仍是围绕事实、法律和处理问题听取意见。对这项安排有疑问,不等于可以要求案件自动不起诉、原处理无效或听证结果全部排除。提出具体可核查问题,让安全保障与参与权依法同时落实,才是本条应有作用。
依据:现行听证工作规定第十六、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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