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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选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就等于已经完成听证员抽选吗

人民监督员可以被邀请参加检察听证,但不能只看到监督员的通知或签到,就认定听证员的选取安排已经全部完成。现行听证工作规定分别规定听证员选取和人民监督员参与,两种身份、职责及相应程序应从实际文件中辨认。

两条选取渠道应与参加角色对应

第十四条规定听证员从听证员库等相应渠道确定;第十七条规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时,应按规定商请司法行政机关抽选,听取其对事实、证据、处理及办案活动的意见建议。后者不是由当事人自行联系一名认识的监督员,再直接替代正式抽选。

也不能仅因一人具有人民监督员身份,就一概断言其永远不能以其他合法身份参与听证。需要核其本次到底按哪条渠道、承担哪项角色,是否具备相应条件。不能未经核实,将一份监督员参加通知自动扩展成已被选定为听证员的证明。

意见如何处理,也需识别来源

第十七条要求监督意见采纳情况依有关规定执行;听证员意见则是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二者都不使个人取得直接撤销不起诉、命令法院改判的职权,也不能用参会人数为案件结论作私人投票。

当事人和辩护人也可能依法参加并说明情况,其身份与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同样不同。把所有到场人员统一写成评议者,会掩盖其职责,亦不利于核实意见是否按各自制度记录和处理。

提出问题应指向具体人员与程序

收到会议安排后,可以依法核参加身份、有关通知及实际作用,说明是对听证员抽选有疑问,还是监督意见反馈存在缺口。两种问题应各据事实提出,不因某一人未支持自身主张,就推定全部参加安排违法。

不应借身份混同宣称有人可以私下改案,或者要求以熟人替换正式参加者。依法确定角色,是为了让参与、意见和处理程序相互对应;完成一次抽选、举行一场会议与最后案件处理,仍是需要分别落实的事项。

依据:现行听证工作规定第二、十四、十六、十七、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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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