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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未到大额报告标准,就一律不必报可疑交易吗

一笔交易未达到大额交易报告的金额条件,是否意味着金融机构就无需再考虑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两套制度,不能把前一套的金额条件,直接当成后一套的统一免责条件。

大额报告与可疑报告解决的问题不同

第一款要求金融机构按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客户单笔或一定期限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应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报告。具体主体、交易和适用金额还需按当时有效规定核对,不能用网络旧数值代替。

第二款要求按规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制定并不断优化监测标准,有效识别、分析可疑交易活动,及时提交报告。其判断并非只问是否达到第一款的金额;没有触发大额报告,不会单独否定依法核查可疑活动的需要。

小额不自动可疑,大额也不自动有罪

两套制度并列,不等于每笔小额交易都必须被认定可疑。应基于真实资料及适用规则识别分析,不能只因客户职业、亲属或某次金额与印象不同,就替代实际判断。

正常大额交易依法报告,与已经证明客户实施洗钱犯罪也不同。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犯罪所得及收益、目的和行为有具体条件;机构履行预防义务,不能被当作法院已完成定罪,更不能把需要补充说明的客户直接公开称为犯罪人。

报告保密,不妨碍依法提出针对性问题

第三十五条还要求对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保密。客户不能因未获报告全文,就自行确认一定没有相关程序;银行询问用途,也不当然表明已经刑事立案。

客户应如实说明交易目的、资金及身份,保留完整合法来源材料。若另受银行风险管理措施影响,依第三十九条等处理实际措施的异议,与要求查看可疑报告不是同一请求;若是有权机关的独立措施,又须按相应法定途径办理。

有用的说明材料应对应具体交易及真实关系,避免只写金额不大所以不用解释,也不将全部往来都事后归成同一用途。文章不列测试监测系统的金额或操作方式,讨论的是两类法定义务及其与刑事认定的边界。

依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五、三十九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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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