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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贵金属纪念币的犯罪数额,应按币面数字还是收藏市场报价算

假贵金属纪念币票面数字较小,不代表犯罪数额一律只按面额;收藏市场炒高的报价,也不能直接替代法定标准。二〇一〇年货币解释(二)第四条分别规定:假普通纪念币按面额,假贵金属纪念币按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先确认法定纪念币类别

该条对象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叫纪念款、限量金章或附收藏证书,不当然证明属于其中;材质看似贵重,也不能完成分类。应核发行公告、币种与实物专业资料。

发行项目、规格、版本还须与被指仿照对象对应。不能拿另一款更贵的初始价格代入,也不能把一枚实物在币量和多张转售账单中反复算作多枚。

初始价格不是后来任一成交价

贵金属纪念币的法定口径,不应改成二级市场最高价、购买假币的折价或者金属回收价值。若项目价格、批次或规格有争议,应依法核实,不能挑一个有利报价填表。

普通纪念币则按面额,不因溢价很高便直接改成收藏价。先分对象再计算,避免将所有带纪念字样的物品都套同一算法。

金额还不是全部犯罪证明

所指伪造、出售购买运输或者持有使用,仍按刑法相应条款核真实行为与认识。受骗买入收藏品与明知是假后实施有关行为不同,鉴定和金额不能自动证明个人故意。

可保存发行与初始价格、规格数量、鉴定及真实来源记录,注明每项数据对应哪个项目。可疑实物依法处理,不再次出售作验证,不补造购买凭证。本文不是市场估价建议,也不承诺凭低票面便能排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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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