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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在本人手中查到成品假币,版样行为就无需刑事审查吗

没有在某人手中查到成品假币,不能仅凭这一点结束对所涉版样行为的审查。二〇二二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十四条,将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单列为追诉情形。对象与实际行为须有证据,不能把任何图像文件都直接当作版样。

法定对象须真实辨明

普通合法研究资料、一般图片,与指控中供伪造货币使用的版样,不能只按文件名区分。应从依法取得的实物、电子资料及专业说明,查内容性质、形成、交付与用途联系。本文不展示图样、参数或制作操作。

销售通用用品,不因客户后来犯罪便自动等于提供法定对象;未亲手完成后续印制,也不当然排除有证据的特定行为或共同犯罪。

独立行为与共同参与不能混淆

最高检检例第一百七十六号,对专门技术物资、共同故意和实际作用作了审查。这不是所有普通商品销售者均为主犯的规则,更不能只因网络联系,便让其承担他人全部制造金额。

指控共同犯罪,须说明共同认识、真实参加及归责范围。主从犯不能只按是否亲手印制判断,也不能将每个接触文件的人都认定参加全案。责任应对应实际事实,而非岗位名称。

追诉入口不代替定罪

第十四条列举不同入口,不能只核成品面额而遗漏版样条款;但取得一条线索也不是有罪判决。行为、对象、认识和责任仍接受完整证据审查,现行刑法第一百七十条须正确适用。

材料可按形成、真实流转、本人动作和指控范围列目录,保留原文件及合法取得过程,不为说明情况另行复制制作或传播制假内容。专业疑点依法申请核查,不靠缺少成品包办结论,也不补造用途记录回应调查。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