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共有人已经向办案机关留了联系方式,后来只在网上偶然看到没收公告,是否只能接受“登过公告就算全部通知”?刑诉解释第六百一十五条同时设置公开公告与已知利害关系人的个别通知,不能用前一项当然取消后一项。
已知境内联系方式有专门要求
法院已经掌握境内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的,应直接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委托代为送达、邮寄送达。这里要核法院实际掌握何种信息及送达情况,不能把留给私人中介的手机号,未经证明就当成法院已收材料,也不能明知地址有效仍一概只让当事人自行上网搜索。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确认收悉方式告知,须经受送达人同意并记录在案。一份系统发送截图,是否能够证明同意、对象对应和实际收悉,应分别核查;不能因曾经用该邮箱做过业务,就当然推定已经同意本案所有诉讼通知方式。
提出程序问题仍要及时维护财产权
个别通知不足的异议,与自己的财产到底合法归谁,是两组问题。可以申请法院核查发送、邮寄、退回或直接送达记录,同时提交真实权利材料,不要只争通知而始终不说明公告中哪笔财产涉及自己。
该条对境外对象另设规则,不能把境内路径机械搬给所有跨境地址。公告期及逾期参加也须按对应规定处理,不能自行宣布未收到一通电话便永久不受期限限制。可保存先前提供联系方式的凭证、实际通知和得知经过,写清要求核查何项程序,并依法申请参加;不要通过拒收或填写虚假地址制造未通知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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