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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跨省变更执行地,人过去后档案就无需再交接吗

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已经依法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人员到了新地点,并不意味着原批准机关、档案接收监狱或看守所之间的交接可以省略。二〇二〇年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除个人报到和矫正文书移送,还规定公安、监狱管理机关及档案接收单位的衔接。

先核是依法变更,不是自行搬家

应有真实变更执行地决定及相应通知,不能因已在外省租房或接受治疗,就推定执行地已经改变。原执行地与新执行地机构依法移交有关文书、档案,与本人按规定报到是并行义务,任一方面都不能靠口头说已经过去了替代。

本题针对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不能把普通缓刑人员的手续全部照搬进来,也不将法院决定与行政批准的档案处理未经区分地合并。

新执行地还需指定档案接收单位

第三十一条规定,原批准机关收到机构送达的文书后,应与新执行地同级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办理交接。新地相应机关指定一所看守所、监狱接收档案,负责办理其收监、刑满释放等手续。

接收档案的看守所、监狱,应自接收档案之日起五日内,把有关情况通报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因为当下仍在社区治疗,就认为档案接收与后续执行无关;将来刑满或者依法收监,仍需要准确的负责单位与执行记录。

同省公安批准情形的例外,不能扩大到全部跨省

本条对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行地,规定可以不移交档案。不能删去公安批准与同省两个条件,扩大为任何监外执行跨省变更都无需移档。

可依法核对原批准决定、变更决定、实际文书移送和档案接收信息,提出具体衔接疑问,不要求家属私自拿走内部档案或补造交接回执。人员报到、社区监管与档案单位责任各有作用,应分别核准,不能只完成一项便把其余工作全部写为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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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