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案出现需要专门审查的技术争议,当地检察院没有相应专业人员,是否就只能不再核查?最高检二〇二四年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工作规定第十九条,明确本院无相应专业检察技术人员的,可以按规定委托上级检察技术职能部门办理,并非把人员条件不足等同于问题自然消失。
是否需要专门审查先按具体条件判断
规定第十五、十六条区分一般应当委托与可以委托的情形,例如同一专门性问题的多份鉴定意见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关键技术证据与其他证据明显矛盾等。不是当事人只说不满意,就当然发生某一种委托;也不能面对符合条件的实质矛盾,仅以本院没人一句话结束审查。
应先说明专业争点是什么、影响哪项证据及为何需要专门知识。对人员条件和适当承办渠道的处理,依法通过委托手续完成,不由当事人自行任命某位外院人员。
委托时证据和事项需要明确移送
第十九条同时要求履行委托手续、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材料缺失、只送结论而不送关键基础资料,可能使专门审查难以准确回答问题。应核原鉴定、病历或其他实际需要的技术材料,明确委托要解决的事项和已知矛盾。
上级部门参与,不代表其意见仅凭级别就无需解释,也不直接使既有鉴定失效。技术人员负责专门问题,检察官仍应综合全案证据依法判断,不能将有罪无罪整体交给技术部门决定。
咨询、专门审查和重鉴分别理解
规定允许就专门问题咨询、会商,也有补充、重新鉴定的相应条件。不同方式各有用途,不能把一次电话咨询写成已经完成正式委托,或者把技术审查自动改称重新鉴定。
可依法将争点、已提交材料、申请和实际回复整理清楚,说明是否仍有未被处理的专业疑问。有关案卷与健康信息只在适当程序中使用,不公开传播,也不私下施压要求技术人员改变结论。缺少本院人员时应依法衔接适当资源,但不因此保证新意见必然支持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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