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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人多次被安排卖淫,次数与人员数量能当一个指标吗

同一人员在不同日期被安排卖淫,多条聊天、收款和出入记录,能否直接当作同样数量的不同人员,或者仅凭次数选择较高刑档?2017年解释第十条规定,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次数与解释其他条款中的人数,不是可以直接互换的指标。

人员和行为次数应分别查证

先核真实身份及是否同一人,再核每次被指行为和相互联系。重复导出一份聊天、同次活动的多张影像,不能当作新增人员或独立行为;多个账号是否一人使用,也要有证据,不凭昵称就推定不同人。

反过来,证明实际同一人员,并不意味着其他日期发生的行为全部消失。第十条要求真实次数可作酌定评价,不是允许只保留最后一笔资料。本文不自行编一套全国适用的按收款笔数计次公式,也不由一方自称连续一次代替事实核查。

不把酌定次数改造成另一项法定门槛

组织卖淫基础及严重情节、引诱容留介绍等各有具体人数或其他条件。应先确认援哪一条和统计什么,不能把人数尚不清楚,改成材料很多所以当然已达到人数要求。

解释第八条对一年内曾受相应行政处罚后又实施有关行为另有规定。该路径须核实际行政处罚、时间及后来行为,不能把多次聊天自动当作受过处罚;同样,某一人数不足也不代表其他法定路径必然全部排除。

让清单可以交叉核对

可制作人员身份表与行为记录表,再用可核查编号连接,标明同一事件重复材料、无法识别及证据来源。含敏感身份的材料只在合法必要程序内提供,不公开传播,不要求有关人员为演示经过再实施活动。

最终意见应说明所争数目到底是人、行为还是其他统计单位,并列具体依据。人数、次数及严重后果均须真实,既不能用文件数量凑刑档,也不能借去重之名删去依法有意义的其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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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