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本人尚能维持生活,但因工资长期未付,依法由其赡养的亲属患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这种后果就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加重评价无关吗?2013年解释第五条第一项,保护对象并非只写劳动者本人。
条文包括劳动者以及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并列有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等后果。不能因为受影响的是依赖劳动报酬生活的相关家庭成员,就直接排除;也不能把与劳动者没有相应关系的任何人的困难都无条件计入。
关系、后果与欠薪之间要有事实连接
应依法核实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以及治疗、入学或生活受到影响的真实经过。存在重大疾病,并不自行证明因欠薪而无法及时医治;应结合应付工资、原有生活来源、必要支出、欠付期间及具体受阻情况判断,不能用一张诊断证明包办全部因果。
材料可以包括合法取得的相关身份证明、必要医疗或学校记录,以及工资欠付与实际支出的时间对应。涉及未成年人、疾病等隐私,应按办案必要范围提交,不能为争取处理在网上公开完整个人资料,更不能制造病情或停学记录。
严重后果仍有数额与其他构成前提
第五条开头要求符合解释第三条。不能只看到家庭困难,就跳过相应人数、期间和金额结构;行为方式、依法责令后仍不支付等基础条件也不能省略。相反,劳动者没有本人住院,不等于已被证明的亲属后果可以不予调查。
分析应把是否构成本罪、是否达到严重后果、后续补付怎样影响处理分开。一般生活压力不宜直接写成法定严重后果,确有符合条件的影响也不应只凭工资后来付了就从记录中抹去。律师能够提出的是证据与构成之间的对应意见,而不是用家庭遭遇保证某一刑档必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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