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发生期间,有商标侵权就必然要被刑事从重吗?2025年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项针对特定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的情况。期间、对象与犯罪本身都要对应,不能只看交易日期落在新闻中的某场灾害之后。
特定期间不是唯一条件
条文列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并要求所涉为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或者服务的注册商标。应核真实事件及时间、商品或服务的实际用途和相应证据,不把任何普通消费品均改称救灾物资。
同样,对救灾服务或防疫物资假冒品牌,不能仅因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就排除商标犯罪的审查。质量与商标来源是不同事项,注册权、许可、相同商标和相应严重情节仍须依法证明。
从重规则不能替代定罪条件
第二十三条以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前提,规定有关情形一般酌情从重处罚。普通民事侵权没有经核查就不能直接据此宣布已经构罪,也不能把一般酌情从重改成固定增加多少月的公式。
某人负责何种批次、知晓何种用途,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依法应从宽情节,需要分别审查。不能只以公司统一采购、共享仓库就把全部人员和全部商品一起贴上同一标签,也不能以已向权利人赔偿自动消除该项事实。
准备能说明对象和期间的真实材料
可依法整理订单用途、实际交付、合同宣传、物资类别、权利授权及个人分工,对被不当混入的普通业务指出对应记录。不得补写救灾捐赠证明或改变原货物标签去制造有利或不利的用途。
律师意见应先核犯罪事实,再说明该从重情节为何适用或不适用,最终仍由法院依法量刑。它不是所有灾害时期商业纠纷都加刑的规则,也不允许以赶工救急为由省略对真实授权及受保护商标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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