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虚开的普通发票本身就是伪造票,能否因为它不是真实税务发票,就排除虚开发票罪?2024年涉税刑事解释第十三条末款明确,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该条第一款标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票据真伪与是否实施虚开,是需要分别查明的两层问题。
先把本条对象限定清楚
本题对应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不能把普通发票的本项规则,无条件搬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凭名称里写专用或普通,也不代替实际票种和功能核实。
应查被使用的具体票据、形成与交付、记载业务以及被指不符内容。第十二条列出的无实际业务开具、实际业务但内容不符、非法篡改电子信息等虚开类型,需要与证据对应。伪造票被发现,不等于已经证明持有人实施虚开;但其载体虚假,也不是虚开行为天然不存在的理由。
达到虚开门槛,不要求先达到持有门槛
第十三条第一款通常有票面金额五十万元,或者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等路径,并对特定既往处罚后的再次行为另有规定。应按实际符合的一项完整核查,不把票据售价或所谓节约税款当票面金额。
持有伪造发票罪另有其对象、明知持有及数量标准,不能拿持有罪的较大标准未达到,直接宣布已经实施的虚开也不构罪;反过来,虚开标准未达到,也不自动证明持有、制售或其他行为均无责任。不同罪名的构成和罪数关系,应按具体行为依法另核,不能只取一个最有利数字包办。
查明是谁把伪造票用于何种虚开
制作、购买、保管、开具、传送或入账可能由不同人员完成。只有某人账户收过费用或电脑存有图片,不当然证明其实施并明知全部虚开;也不能以自己不是制票人就排除实际参加虚开的责任。本人认识、决定、协助和参与范围需要对应证据。
忠县有关人员可将票种真假依据、原始票据、真实业务、被指虚开内容、份数金额和个人行为分列。完整保留取得及使用过程,对重复票号或统计范围指出具体问题,不以补造交易合同将伪造票包装成真实业务。该核查给出的是行为和法条的对应意见,不保证票据没有实际抵扣就一定无罪,也不承诺退还费用便自动结束案件。
依据:[2024年涉税刑事解释第十二、十三、十八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28482.html);[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二百一十条之一](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