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拿公款替单位行贿且损害公共利益,行贿与渎职责任怎样分别核对

国家工作人员为了单位利益使用公共财物行贿,能否因“自己没有拿钱”就排除刑事责任?2026年贪污贿赂解释(二)第二十条明确:非以个人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用于行贿,同时构成行贿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以行贿罪和渎职罪数罪并罚。关键是分别符合两个犯罪,而不是凡公款送礼一律判两个罪。

没有个人占有目的,只解决一部分判断

本条所说非以个人占有为目的,不等于行为合法。将公共财物用来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将其侵吞归个人,是不同的财产处置和责任问题。查明本人没有把款项拿回家,不能替代对送款目的、收款对象、职务便利及资金来源的核查。

同样,发生了行贿,也不能直接认定必然构成渎职。具体渎职犯罪的主体、职责、行为、损害结果及其他法定条件,均须依法证明。单位或项目有损失,仍应查损失原因和因果联系;不能将所有经营亏损、项目预算或公共支出一并算成渎职损失。

两条证据链如何避免互相替代

行贿部分应核具体不正当请托、财物交付、送款决定和参与范围;渎职部分应核实际公务职责、违反职责的行为、所需结果及对应依据。相同文件可以有不同证明作用,但不能只凭一份公款支出单同时替代两个犯罪的全部要件。

需要注意,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与特定渎职罪的主体范围不能仅按口语中的“公职人员”混用。任职、委派及履职情况,应与所涉具体刑法条文对应。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否就是直接责任人,也应看实际决定、明知及实施行为,而非仅凭岗位名称。

实际可以整理什么

璧山相关人员可将公共资金来源、获准用途、决定改变用途的人员和时间、实际支付、请托事项及损害材料依次排列。正常项目支出、被退回款项、已追回财产和仍待认定损失须分开,避免同一资金重复计入。

本题不讨论如何通过单位名义规避个人责任。以单位利益为理由组织下属送钱,或事后由集体追认,均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但也不能因有人送钱,就把所有经办和管理人员一并视为共犯。应保留完整有利、不利材料,依法提出对身份、权限、金额与因果的具体意见,不制作掩盖真实用途的新凭证。

依据:[贪污贿赂解释(二)第二十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7181.html);[刑法第九十三、三百八十九、三百九十七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