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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申请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还能用告知承诺代替一般许可审查吗

申请开办职业中介,曾经作过虚假承诺,或存在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能否只签一份新承诺便要求当场许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这类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先核能否选择简化程序,再按适用程序提交材料,不把对便利方式的期待当成既有资格。

先核所做业务及机构实际条件

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求职者介绍单位、猎头和相应招聘服务等经营性职业中介,应按规定申请许可。只是一般咨询备案,不能被用作已经可以开展职业中介的证明;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还有各自制度,不因本项许可一并获准。

规定第六条列明章程管理制度、必备固定场所与设施资金、三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等条件。选择简化程序不等于取消这些条件,不能为通过形式审查虚构人员、借用并不存在的固定场所,或者先填写满足、以后再想办法补齐。

严重不良信用等情形限制选择承诺制

按第七条,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一般或告知承诺程序,但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曾作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不能把当前没有欠款等同于已经完成相关信用修复,也不靠更换经办人绕开机构自身情况。

不适用简化程序,并不当然等于任何途径都永远不能申请。应向住所地有权人社部门核真实记录、适用条件及办理方式,按要求提供材料;是否具备许可资格仍依法审查,不保证改走一般程序就必然批准。

当场决定与证件颁发送达不是一个时点

一般程序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决定;告知承诺程序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决定。依法准予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应救济。

因此,递交一份承诺书、收到材料回执、取得准予许可决定以及领取或核验有效证件,应留存各自真实记录。不要把咨询人员说可以走承诺,写成已经获得许可;也不凭未注明法律状态的网页截图向客户承诺全部手续办妥。

适用哪种程序,决定提交哪套真实材料

一般程序需申请书、章程管理制度、场所权属或租赁、专职人员等法定材料;选择且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只须申请书和承诺书。能够通过政务共享取得的材料,应依法共享获取。不能一面尚不符合承诺制条件,一面以该程序材料较少为由拒绝一般审查所需资料。

保存信用核实及修复材料、选定程序、提交清单和正式决定;材料不齐应依法一次性告知补正。以后取得承诺制许可仍需接受真实性核查,骗取许可可能被依法撤销。明确选择资格、材料和时点,才能区别不适用简化与实体不予许可,避免把一次程序答复当成永久禁入或已经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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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