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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工伤后又获伤残等级,原津贴与新津贴能分别累加吗

工伤职工原来已经领取伤残津贴,后来又发生工伤、取得新的伤残等级,是否应把前后两次津贴相加?《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新的事故、鉴定结论和待遇项目应分别核实,不能把两份等级证明直接换成两份长期津贴。

先分清新事故与原伤情变化

再次发生工伤,应有对应的新事故或者职业病等事实及依法作出的认定。原来的工伤经过治疗后加重,可能需要复查鉴定;不服先前结论申请再次鉴定,又是另一程序。不能因为文件中都有再次两个字就混作同一条件。

应把每次受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送达按时间排列,核每份结论针对什么。申请人主张新的伤害,应如实提供原工伤资料,不隐去旧伤;单位也不能仅因同一部位以前受过伤,就自行宣布后来事故不可能构成新的工伤。

津贴先看是否符合领取条件

伤残等级不等于每个等级均有相同的按月津贴。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对相应等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或难以安排工作等分别规定,需结合实际状态确定。不能只看到新评了九级,就不经条件审查要求另增一份月津贴。

符合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按新认定等级享受津贴,而不是在原月津贴之外,再把新的百分比叠加。具体工资基础、支付主体和衔接月份,应依据适用规定及正式核定,不凭两次住院费用或原来某月到账总额倒推。

按月津贴与各类一次性项目分别核算

第四十五条说的是伤残津贴,不能据此把所有项目都认定只能领一次,也不能反向把多次工伤直接解释为任何一次性项目都可按自己选择重复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医疗补助、就业补助及医疗费用,各有条件和相应规则。

办理时将前次已经依法结清的项目、仍按月支付的项目和本次新发生的项目分列。既往已经支付的一笔医疗费,不能换一个事故名再次申报;属于本次真实必要治疗的,也不应仅因曾经获得其他工伤待遇就全部拒绝核查。

以核定清单解决差额,不自行取高或追回

职工可提交前后认定、有效鉴定、原待遇核定、实际收款、工资和现有工作安排,要求说明新等级对应的津贴及生效衔接。单位如主张原项目应停止或调整,应提供具体依据,不以内部表格自行重新评残。

发现少付、重复入账或项目名称不明,按月份核对原额、新额及已付,向相应责任主体提出明确请求。鉴定结论争议、经办待遇核定争议和单位欠付的途径不同;先辨争议所在,才能避免用一个总索赔额掩盖真正需要处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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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