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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已经交了,污染者可以要求从受害人的民事赔偿中直接扣掉吗

污染者已经向主管机关缴了罚款,又要求从居民依法主张的财物和人身损害赔偿中扣掉同等金额。罚款与民事赔偿支付对象、功能和依据不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同一行为需要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不能把向国家缴款当成已经向受害人赔付。

同一行为可以产生不同责任

行政机关因违法排放作出的处罚,着重处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则要解决个人损失和相应民事责任。存在一项处罚,不代表所有民事责任已经完成,也不代表处罚决定中的每个结论都无需任何审查直接转化为赔偿金额。

受害人仍应说明污染行为、损害事实、请求项目和相应法律关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纠纷还有因果关系和免责等举证分配的特别规定,不能只提交罚款缴款书,就认为自己主张的全部金额必然得到支持。

缴款去向不能任意改名

向国库缴纳的罚款、向受害人实际支付的医疗或财物补偿,以及依法缴纳的其他费用,应分别列账。对同一笔受害人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的,可以核实扣除;但仅因各项支出都由污染者出钱,便统一叫作赔偿并相抵,缺少依据。

行政处理过程中安排了具体损害补偿的,应看真实文书、款项去向、受领人及涵盖范围,而不是只看文件标题。用于公共生态修复的支出与个人作物损失也可能不同,不能把修复一片水域当然等同于已经赔了每名居民的全部损失。

财产不足时民事优先有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还规定,财产不足以支付时,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时应结合具体执行、财产状态和相应法律程序,不是受害人拿着文章就能私自从已经缴付的国库账户取回罚款,也不是可以无程序抢占经营者财物。

需要向处理机关、执行机构依法提出明确请求,提交有效依据和财产线索。不同受害人、多项债权或破产等情形,还需核对相应分配规则,不能把民事优先解释为自己一定优先于所有其他民事债权人全额获偿。

协商结算时逐项标注依据

璧山企业及居民可以制作行政处罚、公共修复、个人赔偿和实际付款四栏表。注明决定机关、法律性质、应付对象及已履行金额,让每笔钱能对应一个真实义务。存在重复申报的具体项目再核实,不用一句已经被罚过否定所有个人请求。

通过和解解决民事争议的,明确处理的损失范围、支付期限和剩余事项。民事和解不能当然撤销行政处罚或刑事程序,行政罚款也不能代替合法民事赔偿。分清责任,才不会让不同机关和当事人的账款相互挤占。

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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