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具有外国国籍,不代表在中国法院提出的离婚诉讼必须适用该外国的离婚条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这里首先需要区分有权在哪里起诉,与该法院审理离婚应适用什么法律,不能把两个问题压成只看国籍的一步判断。
法律适用不自动产生中国法院管辖权
应依据当事人身份、住所、经常居所、婚姻事实及程序规则核查有管辖权的法院。律师或者一方目前在重庆,并不使所有跨国家庭都能自由选择重庆法院。管辖成立后,再依法研究相关法律适用,不能用第二十七条代替全部起诉条件。
已经在境外启动程序,或者收到不同法院文书的,还需如实提供,处理程序衔接及可能涉及的外国裁判承认问题。不隐瞒已经发生的诉讼,也不通过虚构居住情况制造受理条件。具体程序与法律适用应各自有真实依据。
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不是同一选择规则
第二十七条针对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另有相应规定,不能将双方私下约定的某国法律直接当成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必须使用的唯一法律。约定有何效力,应看事项及法律允许选择的范围,不能仅因协议写了适用外国法便跳过规则。
双方曾在国外登记结婚,也不意味着以后任何问题永久只适用登记地法。婚姻成立条件、形式、诉讼解除和其他权利分别有法律适用规范,先识别争议的性质,比把结婚证翻译后统一套用一个国家法律更准确。
解除婚姻不能包办所有附随财产问题
夫妻财产关系、子女事项及具体不动产权利可能需分别判断适用规则。不能将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扩大成所有境内外资产都必然采用同一规则,也不能凭国内离婚结果直接宣称境外不动产过户手续已经办完。
应分别列明请求解除婚姻、分割哪些财产、处理什么子女事项,以及这些事项已有何种约定和资料。涉及外国法律查明时,通过依法认可的渠道提供和核实,不把未经来源说明的网络译文当成已经确定的外国法。
准备材料时先还原身份和生活联系
璧山相关家庭可整理真实身份国籍、婚姻登记、居住及既有诉讼文书,附原件保存、翻译和依法需办理的证明手续情况。对无法确认的事实应标明待核,不因希望在某地办理就重写过去的生活记录。
咨询成果应分别说明管辖、法律适用、证据手续及具体请求边界。律师不能仅凭一方国籍承诺一定适用某国规则,也不应以诉讼适用法院地法为由省略其他事项审查。把法院和准据法分开,再逐项处理家庭权益,才能避免从第一步就选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