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已经被他人依法收养,生父母后来生活困难,认为自己曾给过生活费,就可以按普通父母子女关系请求赡养。首先要查收养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已经解除,不能只凭血缘和几次资助,就忽略法律对身份关系改变的规定。
收养成立改变的是法定权利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依法成立且持续的收养,与亲友寄养、暂时代管不同。日常仍然保持联系、探望或支付礼金,并不因此当然恢复原有的全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
应取得收养登记和实际形成时间等资料。对历史关系的认定,需要适用相应阶段的规则,不能只因今天找不到证件便认定没有收养,也不能只因户口在同一处就认定已合法收养。身份基础不清时,应先依法核实,而非直接按一个月多少钱计算赡养款。
继续资助不等于重新建立身份
生父母在收养后自愿给予生活帮助,可能出于感情或个别约定。仅有这种资助,通常不能绕过收养解除和权利义务恢复制度,要求成年被收养人当然承担普通子女的法定赡养责任。
确有独立借款、财产约定等请求的,应按真实依据审查,不能把自愿赠与多年后统一改名为抚养债务。反过来,被收养人愿意帮助生父母,可以依法作出安排,明确是否赠与、定期资助还是其他关系;这种自愿履行也不应随意推定为承认所有未来法定义务。
收养解除后的恢复有特别条件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收养解除后养父母关系消除、生父母关系恢复的规则。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不能拿一份解除材料,就假定成年人原有身份义务必然全部自动恢复。
需要核查解除登记或生效裁判、年龄及恢复安排。解除前后不同期间的资助、借款和生活费用要分别列出,不把解除后的身份状态倒推到此前数十年。仅搬出去、争吵或改回姓氏,亦不等于已经依法解除收养。
将生活困难与法律请求妥善分开
生父母确有困难,家庭可以通过真实自愿协商、社会保障等合法渠道解决,但不宜以公开隐私、围堵单位或扣留财物逼迫付款。被收养人也应准确说明身份文件,而非用一句已经没有血缘关系代替事实,因为血缘事实与法定权利义务不是同一个概念。
璧山家庭咨询时,可按收养成立、历次资助、是否解除及恢复约定四栏整理资料。先确认现存法律关系,再识别有无独立财产请求或自愿帮助方案,才能避免将善意资助说成自动恢复身份,或把真实存在的约定一概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