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经房东同意扩建商铺,事后才发现合同没有写造价由谁承担,能否像普通装修一样只算剩余租期残值?现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对经同意扩建而未约定费用的情形另作区分: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双方按过错分担。私人同意与建设合法性都不能省略。
先判断实际施工是不是扩建
室内装饰、增设可移动设备、改善设施与增加建筑规模等工程,不宜只因发票统一写装修就按同一规则处理。应保存原状与施工后图纸、范围、面积和工程内容,必要的技术问题由适当专业材料说明,不自行用一个名称代替真实工程。
本解释针对相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第一条对适用房屋及特殊政策住房有规定,其他房屋是否参照应核实际情形。扩建工程还可能涉及规划、建设、安全和第三人权利,不因租赁双方一致同意就当然排除这些要求。
同意扩建不等于任何项目都已获得认可
第十二条以出租人同意扩建为前提。查明谁有权同意、同意何种位置、规模和方案,有无后来明确变更。只准更换柜台,与允许搭建新空间不是同一意思;施工期间偶然来过,也不当然证明认可全部扩建范围。
费用已有有效约定的,应先审查约定,而不是无论合同写什么都套用未约定规则。报价、预算、付款、补充协议及沟通要相互对应;同意施工、同意某个预算和承诺承担造价,是可以分别发生的事项,不宜截取一句可以做定全部结算。
是否有合法建设手续影响默认分担
符合条文且已办理合法建设手续,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没有合法手续,则按双方过错分担,并非因为房东点头便必然全付,也不是一律各半。应说明谁承诺办理、实际办理和告知情况、各方是否明知及具体过错。
费用分担不等于使违法建设合法化,更不保证扩建可以一直保留使用。依法需要整改、恢复或另行处理的,按有权机关要求执行;不能为了主张费用让原本危险状态继续,也不能事后伪造审批资料来改变规则前提。
造价、已付款和其他损失逐项核清
保留施工合同、工程量、实际结算、支付和质量资料,核真实造价,不把无关设备、经营损失和普通装修全部塞入扩建费用。存在缺陷、重复计量或尚未实际发生的项目,应标明争议,不用一张总报价替代结算。
双方可先形成施工性质、同意范围、费用约定、合法手续和实际造价五项核对结果,再提出承担或分担请求。普通装修到期、提前解除残值和本条扩建费用不同,选对规则后再谈钱,才能避免用一套折旧公式遮住真正的费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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