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机构工作人员明知对方以骗取基金为目的,仍协助其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能否只以没有亲自收款免责?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将这种明知而协助的情形列为相应认定对象,不能只看最终款项是否进入个人口袋。
明知与实际协助都要有事实支持
应核工作人员实际知道什么、何时知道、实施了哪些协助,以及对方真实目的和就医购药情形。普通履职、尚未发现问题与已经明知仍帮助不能混同;不能仅因在同一机构任职,就推定所有员工都具有相同认识。
同样,工作指令来自上级或顾客称自己愿意承担后果,也不能把已知的冒名、虚假活动改成合法安排。实际协助可能涉及流程、资料或服务等,法律审查应据真实行为,不在文章中提供绕开身份和审核的方法。
记录应还原角色,不统一抹成集体决定
北碚有关人员可依法保留本人职责、收到的真实信息、所作处理及异常报告,针对具体事实提出意见。机构整改时应查实际权限和参与情况,不补造统一培训签到就宣称过去所有行为已经合法。
本条是基金监督规则的行政认定,不等于一经发现协助即自动满足全部刑事要件。是否需要移送及个人承担何种责任,还须依法核事实、主观认识和适用条件,不能把没有获利与没有责任直接画等号。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医保局7号,2026年4月施行)](https://www.nhsa.gov.cn/art/2026/2/13/art_173_19681.html),第二十六条,明知骗取基金目的仍协助冒名虚假就医购药的认定,不以本人收款为唯一条件且不推定全员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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