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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暂停医保结算期间的费用,查明不属于骗保后也一律拒付吗

定点机构因涉嫌骗取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被暂停结算,期间所有费用是否从此都不能再结?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要求,经办机构应行政部门要求暂停结算并暂停拨付,直到机构配合;期间费用还需依据调查是否属于骗取支出分别处理。

暂停拨付不是未经调查先作全部没收

属于骗取基金支出的,按相应规定处理;不属于的,解除暂停后按规定结算。不能因为某段时间系统处于暂停状态,就把期间每一笔真实合规费用自动定成骗保;反过来,机构后来配合调查,也不证明此前全部费用已经合法。

应按真实服务、费用项目、申报、支付和调查结果分列,不能用一个总额替代每类费用判断。暂停结算期间患者和机构不同渠道的处理,也应分别依据实际规定核查,不让机构与经办方的争议简单变成患者必须承认所有费用虚假的要求。

恢复处理需要能够核对的状态记录

北碚有关机构可保留暂停通知、拒不配合认定所涉事实、实际提供资料和调查结论,核解除状态及待结费用范围。已经不能还原的材料应如实说明,不为取得拨付补造过去诊疗。

本条没有保证解除暂停就当日一次性拨完全部申报额,结算仍依规定。法律审查要回答哪些费用据什么结果处理,以及暂停条件是否已经消除,而不是把临时控险措施直接当作所有费用的最终违法裁决。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医保局7号,2026年4月施行)](https://www.nhsa.gov.cn/art/2026/2/13/art_173_19681.html),第十七条,涉嫌骗取且拒配合机构暂停结算拨付、期间费用按调查分支,非骗取解除后依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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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