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医保部门或经办机构现场,但能够提供住所等其他可接受调查场所,是否一律属于拒不配合?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项将拒绝到场与特殊情况下也不提供其他可调查场所相连,不能省去后一层事实。
替代场所需要真实可调查,不是随意报一个地址
条文列举本人住所、工作场所等。是否具备特殊情形、所提供地点能否实际接受合法调查,应及时具体说明并与有权主体核实,不能单方以寄一个无人可联系的地址就宣布已履行全部义务。
第十八条还列明拒绝说明待遇和就医购药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在合理期限提供资料、拒答有关事实询问、伪造毁损资料等情形。因此,提供住所并不意味着其他合法配合要求都可拒绝;另一方面,也不能仅凭一次不能到场便径行认定已经骗保。
用实际沟通说明困难与配合安排
北碚参保人员可以保留调查通知、特殊情况依据、已提出的场所和时间安排及回复,真实说明能够提供的资料。不能为证明不便而制作虚假证明,也不应向自称调查人员的陌生账号任意发送完整病历和账户资料,先核主体和合法渠道。
是否启动暂停联网等后果还需相应条件及程序。本题不免除配合义务,而是避免把依法可能存在的替代调查场所,与完全拒不接受调查混作一个结论。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医保局7号,2026年4月施行)](https://www.nhsa.gov.cn/art/2026/2/13/art_173_19681.html),第十八条,拒绝到场且特殊情况也不提供其他可调查场所的认定条件,替代场所真实配合与其他拒不配合分别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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