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评卷人员因严重漏评收到停止参加考试工作的处理,招聘方又据此说他以后不能作为考生报名。这里要先辨明,文件限制的是从事考务,还是参加考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三、十四条针对工作人员,第九条针对作弊考生,不能因都出现考试二字就混成同一种资格限制。
严重漏评对应的是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包括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错评、漏评或积分差错,以及擅自改评分细则、不按细则评卷等。适用前应核具体职责、实际错误及严重程度;分数后来有调整,不足以单独证明每位经手人员都严重失职。
条文要求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或者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这里的两年度和工作范围应准确记载,不能只简写成停考后,再推成其个人参加任何考试永久被禁止。
工作人员作弊的另一组后果不能任意替换
第十四条另列利用工作之便为作弊提供条件、偷换涂改答卷成绩、伪造档案、索贿受贿等行为,规定停止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相应处分并调离考试岗位,严重构罪依法追责。它与第十三条的两年度安排不同,不能为简便把两条统一改成一年后自然恢复。
真实事实可能涉及多个方面,应依法完整认定;但不能只因后果严重,就没有证据地把漏评写成受贿,或者以没有收钱为由忽略已查明的严重失职。工作管理处理和是否涉嫌犯罪,也须分别有依据。
本人应试资格仍需对应实际规定
第九条所列考生停考有其具体作弊及情节条件。一个人既可能是某次考务工作人员,也可能报名另一次考试,须核每份决定针对的身份与事项;不能拿考务处理文书自动填成考生作弊记录。若另有真实报名条件或有权处理限制,应按该依据审查,不由本文保证一定能够报名。
对考试机构作出的违规处理不服,第二十七条给考生及工作人员相应复核路径;第二十八条要求审事实、依据、程序,并规定错误处理造成考生损失应补救。所在单位另行作出处分的,应核其自身性质和救济,不能把所有文书都统一投给考场主考。
北碚相关人员可将原岗位、具体认定、援引条款、限制内容与期间、作出主体分别列清,保留工作分工、评分及正式通知,依法说明异议。纠正一项身份或范围误读,不等于抹掉真实失职;准确落实原决定,也不意味着可以另加原来不存在的终身应试禁令。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十三、十四、二十七、二十八条](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1201/t20120105_170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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