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拟给予考生停考处理,机构已经收取一份书面申辩,是否就可以不再回应考生提出的听证申请?办法第二十五条将陈述申辩与停考听证分别规定。收到书面意见不当然完成另一项经申请应举行的程序。
处理前,机构应复核事实证据,告知拟作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对认定事实有异议,应给予陈述申辩机会。其后专门规定,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举行听证,对作弊事实、情节等审查核实。
这不是只有机构愿意才可安排的一般沟通,也不是考生必须先承认作弊才有申请空间。应核正式通知中是否确有停考、拟定范围及申请人的真实请求,不把是否能听证与最后会不会采纳申辩混为一谈。
适用对象是停考,不能泛化全部考试争议
取消一科成绩、各阶段成绩无效、暂停参加特定或各种国家教育考试,处理内容不同。第二十五条这一特别听证要求针对停考,不能仅凭本条就宣布任何分数复核、任何课程考核处分都必须举行同样听证。
也不能反向把停考改写成其他笼统名称,便忽略实际限制的内容。考生应保存原通知、所指行为与拟处理事项,依法请求说明,不由文章替具体机关确定尚未作出的处分。
申请宜写明考生身份、本次考试、收到的拟处理事项和要求听证的真实意思,通过实际告知渠道提交并保存凭证。本条未在此统一列明一切考试的申请天数,不宜照抄行政处罚或学校申诉的其他期限;应认真核本次有效通知及相关要求,及时行动。
准备听证时,可将设备、记录、录像、本人解释及拟停考依据逐项对应,指出争议事实和情节。不能为争取结果串联其他人补造口径,也不应公开传播无关考生资料。提供书面材料可帮助审查,却不应被误当成自行撤回已提出的听证请求。
北碚考生还要区分处理前听证与收到最终决定后的复核、行政复议或诉讼。举行听证不表示最终一定免除停考,也不当然恢复原考试分数;后续结果仍须看真实决定及法律条件。
对程序未落实的,应保留申请和回复,依法提出具体异议。目标是使事实、情节及相应处理经过规定程序核查,而不是以是否听过一次电话沟通,替代对听证是否真实举行的判断。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二十五至二十九条](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1201/t20120105_170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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