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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考试违规记录只有一名监考签字,主考汇总能直接代替确认吗

一份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记录上只有一名监考员签字,后来考点主考签过汇总表,是否就不必再核原记录的确认要求?办法第十八、二十条分设现场记录与考点汇总,两个步骤不能只靠都有签字就当成完全相同。

第十八条要求,现场发现第五、六条所列违纪作弊,应及时纠正、如实记录;考生违规记录作为事实认定依据,应由两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可以核签字人的实际身份、是否对应该份记录及所确认内容,不能把任意两名不相关人员的签名拼成确认。

主考按第二十条对考点汇总情况签字后报送上级,是资料汇总与后续处理的衔接。不能仅因主考在另一张总表署名,就不问第十八条所要求的记录是否真实获得相应确认;同样,也不能只凭少一个形式字段,就未经全面审查预定原行为绝不可能成立。

当事人要知道记录说了什么

第十八条还要求向违纪考生告知记录内容。考生可就动作、时间、物品、座位等具体事实及时提出真实解释,留下相应材料。争议不宜仅变成是否愿意签字的对抗,也不能让考生在空白或与实际不符的记录上先签以后补写。

考生签收或表达异议,与两名以上有相应身份人员确认事实,各自作用不同。文章不能把考生未签名自行扩展为记录永远不存在,也不能把一个签收动作写成当事人已经放弃全部申辩。

暂扣材料须有收据,正式处理仍需另行作出

对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条文允许暂扣,并要求填写收据。应核具体物品、接收人、时间和去向,不能将暂扣直接写成学校当然取得所有权,或以考场管理为由任意毁损设备。涉及有权机关另行调查的,按真实手续衔接,不由考生私自取回证据。

暂扣本身亦不直接完成对何种作弊、哪些成绩及是否停考的最终判断。后续机构仍应按规定核事实、证据、权限和告知,并以正式决定说明结果;收据、现场记录、主考汇总和处理决定不能互相替代。

北碚考生及家属可按四份材料核查:具体记录、确认人员、告知与异议、物品和后续文书。发现问题应指出哪一环节缺少何种事实或手续,不要求事后倒签来使形式齐全,也不删改自己持有的原始版本。

处理程序存在争议时,合法保存材料和依法提出请求有助于核清事实。能否撤销、变更或补救,应由有权程序判断,而非仅凭一张网络流传的单签记录即承诺全部考试结果必然无效。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五、二十六条](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1201/t20120105_170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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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