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把具有收发信息功能的设备带入国家教育考试,解释说设备没有用于接收答案。这个解释是否同时决定不构成作弊、也绝无停考可能?办法第六条与第九条审查的不是完全相同一件事,需要分别核设备事实、认定行为和拟处理后果。
第六条第四项将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列为考试作弊行为之一。不能将条文直接改成只有已经查到一条答案短信才适用,也不能把任何没有相关功能的普通物品仅凭外形相似就归入这一项。设备功能、携带情况、考试过程及相关材料需要真实核查。
第五条关于携带规定外物品的违纪,与第六条这一作弊规定不能只凭口头名称互换。学校平时暂扣学生手机的规则,也不能用来推定国家教育考试只是一项课堂管理行为。
成绩无效与附加停考要分别说明依据
第九条对作弊规定相应考试成绩无效;其后再列可以视情节同时给予该项考试一至三年停考、特别严重可同时给予各种国家教育考试一至三年停考的情形。其中包括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也包括组织团伙、向场外发送传递试题、替考等其他情形。
因此,没有查明使用设备接收信息,不等于携带行为必定不属于第六条;已经构成第六条,也不能不看第九条列举的条件和具体情节,就把所有人自动停考三年。若另有发送试题或团伙等事实,同样不能只围绕有没有接收一条信息便宣布全部附加条件都不存在。
暂停该项考试和暂停各种国家教育考试,范围亦有区别。文书应能明确实际作出的是什么,不能以一句考试资格取消代替所需的事实、范围与依据。
异议应分别针对事实和后果
可以请求核明被指设备、具备何种功能、当时处于何种状态、哪些录像或记录支持携带或使用,以及有无其他被指作弊行为。保留真实材料,不关闭、删除或改写记录来制造从未使用的状态,也不把自己没有看到消息当成对后台事实的技术结论。
拟停考时,办法第二十五条另有经考生申请省级机构应举行听证的安排,应按实际告知及时提出。陈述、听证和对最终决定的复核救济,所处阶段不同,不宜只靠考试现场的一次争论替代。
北碚考生及家属应在遵守考场规则的基础上,核一份完整决定中的行为认定、成绩范围与停考条件。文章说明条文层次,不支持以未使用为由试探携带限制,也不承诺某种设备一定不会被依法认定。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六、九、二十五条](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1201/t20120105_170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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