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宣传片或其他视听作品已经完成,剧本作者想将自己的剧本另行发表,音乐作者准备把原曲许可给另一项目,制作方能否仅凭拥有成片权利一概阻止?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对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保留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的规则,需要把独立作品与整体视听表达分开。
整体视听作品与组成作品分层识别
第十七条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视听作品的权属分别规定,并明确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制作成片不自然使原有剧本、音乐的全部权利都消失。
应识别拟使用的是文字剧本、独立音乐作品,还是整部成片、具体镜头及录音版本。单独出版自己的剧本文字,与截取制作方拍摄的画面配上文字,可能涉及不同权利,不能只因两者讲同一故事就视为完全同一使用。
可单独使用与作者身份都要有依据
先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表达、谁完成创作及是否能够独立使用。共同创作、职务或委托关系,以及真实权利转让,都可能影响谁能许可。演职员表写作词、作曲或编剧,是线索而非排除一切相反证据的最终结论。
特别要区分音乐作品、特定演唱表演和录音制品。音乐作者依法许可自己作品,不自动代表能够处分某位演员的表演或某一录音版本,也不能以拥有旋律版权为由把整段影视音轨无限转用。
已有合同限制不能略过
可以单独行使权利,与此前是否有效授予专有许可、转让某项财产权或承担相应合同义务,是相关但不同的问题。作者应读取原约定的权利种类、范围、期限、地域及使用方式,不因保留作者姓名便推定全部财产权从未变动。
制作方也不能把支付一次创作报酬,自动解释成任何媒介、任何期限和所有第三方用途的完整转让。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限制未经明确许可或转让的权利由另一方擅自行使,应把需要的具体权利写进合同,而不是争议后各自扩张买断含义。
再许可前把素材和范围列清
作者可提供独立版本、创作及权属、原合同和拟使用方式,说明新许可不包含哪些成片画面、表演或录音。新使用方应逐层核实,不能只收到一个剧本或音乐作者签字,就认为完整影视素材已经取得全部权利。
制作方则可在合作阶段明确整体成片使用及确有必要的独立作品许可范围,约定交付版本、署名、报酬和后续用途。双方均不宜为争取新项目而隐瞒尚在存续的专有许可,导致同一权利向不同客户作出冲突承诺。
处理争议可形成整体作品与独立作品对应、既有授权、拟新增使用及费用四栏表,再判断停止、补充许可或合同履行等请求。单独行权制度的作用是保留清晰的权利层次,既不让成片权利吞并一切素材,也不让素材作者把自己的权限扩成任意使用整部成片。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七、二十六、二十九条,国家版权局全文:https://www.ncac.gov.cn/xxfb/flfg/flfg_532/202103/t20210309_505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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