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先被冻结后再签转让协议,另案确权能否阻挡外国仲裁裁决执行

最高法公开案例中,萨哈林公司取得俄罗斯仲裁裁决后,黑龙江高院于2004年裁定承认并执行,冻结东方合作公司持有的股权及红利。2011年,东方实业公司才与中小企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东方合作公司出具无异议证明。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北碚读者参考
案号
(2019)最高法民终1429号
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官方来源

确权判决的出现,不能抹去在先冻结

最高法公开案例中,萨哈林公司取得俄罗斯仲裁裁决后,黑龙江高院于2004年裁定承认并执行,冻结东方合作公司持有的股权及红利。2011年,东方实业公司才与中小企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东方合作公司出具无异议证明。其后另案一度判决股权归受让人所有。

需要审的是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

中小企业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并起诉,最高法二审没有只数其持有几份合同和判决,而是核交易发生时的状态、是否实际支付转让款及交易是否完成。公开理由指出,签转让协议时股权已被冻结,转让款未实际支付,交易未完成,并无生效判决对案涉权属作出认定;最终驳回上诉。

公开稿既记载曾有另案确权判决,又说明法院及时对该确权判决再审。因此,不能截取早期判决就宣称其在二审审查时仍具有排除执行效力,也不应补造未公开的再审文号和撤销日期。

先后顺序与真实履行,应组成同一份时间线

北碚企业处理类似争议,应分别列冻结裁定及实际控制时间、转让协议、价款流水、股权登记、另案裁判和后续审查状态。内部代持或无异议证明,不自动取得对抗在先执行的顺位;真实受让与事后规避执行也不能仅凭当事人名称判断。

本案独立问题在于被冻结股权事后转让、未付价款和另案确权的组合,不能扩为所有案外人异议都无效。今天应按争议发生时与现行程序分别核对,原公开理由所引条号不直接当作所有当前案件的对应编号。

本文据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例第10案完整公开摘要,二审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终1429号,非本所承办;没有取得或宣称阅读全部执行、再审卷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23年9月27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3282.html),第10案完整事实、裁判结果及典型意义;原案程序条号按历史表述,不冒称现行编号。。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