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都承认争议应仲裁,法院还有必要把诉讼留在案卷中吗?美国最高法院在2024年5月16日Smith诉Spizzirri案中,区分中止与直接驳回:符合《联邦仲裁法》第三条条件,并且一方请求中止时,法院不能仅因全部请求都应仲裁,就选择结掉该案。本文为公开判决研究,非本所承办,结论限于该美国程序。
司机同意仲裁,争的仍是法院如何处理已有诉讼
一批即时配送服务的现任、前任司机在亚利桑那州起诉,主张被错误划为独立承包者、未获最低工资及加班工资、未提供带薪病假。被告将案件移至联邦法院后,请求强制仲裁并驳回诉讼。司机承认全部请求可仲裁,却要求法院在仲裁期间中止,而非直接驳回。
地区法院依据巡回先例,认为所有事项都可仲裁时有权自行选择驳回;第九巡回维持。最高法院此次处理的是这项程序分歧,不是认定司机确属雇员、被欠多少工资或者仲裁实体请求一定成立。
暂停并非终结,法条保留了返回法院的渠道
第三条使用应当中止的表述,要求符合条件时暂时停止审理,直至依约仲裁进行;条文还保留申请人在推进仲裁中不得违约等条件。法院认为,把中止解释成包括驳回,会忽略其临时性质和上下文。
仲裁可能出现停顿或者未能解决争议,留在案卷中的诉讼保留了回到法院处理的渠道。让当事人届时再另行起诉、重新交费,并不等同于履行原条文。法院即使具有一般管理案件的固有权力,也不能用该权力绕过明确的法定安排。
上诉结构与司法协助,同样影响处理方式
判决结合第十六条说明:拒绝仲裁请求的命令通常可立即中间上诉,准许仲裁的命令则原则上不能这样立即上诉,另有法定例外。若通过驳回来终结诉讼,可能产生原本不应由这一步触发的立即上诉路径,不能只因两种处理都暂时不审实体,就视为效果相同。
留案也便于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协助指定仲裁员、处理有关传票或裁决事项。这里不是法院继续代替仲裁庭审全部实体,也不表示每一案件都必定用到所有协助手段。
仍可能因独立事由驳回,不是无限保留任何起诉
法院明确保留与可仲裁性无关的其他驳回理由,例如法院本来缺乏管辖权。不能把本案概括为出现仲裁协议后法院永远不得驳回,也不能删掉一方已请求中止等实际前提。
最高法院推翻原判并发回。北碚企业阅读境外争议处理文件,可分别核是否已认定可仲裁、请求中止的真实状态、法定条件、具体裁定类型及后续救济。我国仲裁及法院程序须另核现行规定,不把本案中的stay、dismiss及美国立即上诉安排直接翻译为本地统一办理方法。
官方完整判决:[Smith v. Spizzirri,601 U.S.472](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3pdf/601us2r22_o7jq.pdf),重点为法院意见第二部分及第2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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