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电站由设计院与另一公司组成联营体承接,设计院没有让另一成员共同申请仲裁,是否就无权追索已做的前期工作?贸仲公开的能源项目案,将成员自身主体能力、仲裁程序法律和工作义务是否可分分别审查,认可设计院单独申请的资格。本文依据官方完整解析研究,非本所承办。
争议款项对应设计院自己的工作
中国A设计院与C公司组成联营体,参与P国燃煤电厂项目。二〇一八年双方与业主B公司签署EPC合同,后续离岸和在岸合同没有签成。业主持续要求设计院现场调研、配合环评及电价复议、拟项目计划,设计院在未收预付款时垫资推进,业主后来另与第三方签约。
业主以合同承包商是联营体、合伙事务应共同执行为由,否定设计院单独仲裁资格。设计院则指出,联营协议的分工清楚,其请求只涉及自己承担的勘察、设计等工作,不包含另一成员工作。这一范围证据比只说自己确实付过钱更为关键。
英国实体法约定没有统一全部程序问题
EPC合同约定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庭将合同实体准据法与仲裁程序法区分,依北京仲裁地采用中国程序法律;又核设计院在中国登记,具备作为主体参与仲裁的能力。
此后仍需审查请求是否能由该成员提出。裁决认为合同分工明确具体,属于可分割义务型联营体,设计院可以自己名义主张。不能把此结论扩成任何联营体成员均可独自处理全部成员债权,也不能用对外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直接替代独立请求范围的分析。
有权申请,不等于索赔数额当然全获支持
仲裁庭通过双方意见、判例、著述和出庭英国法专家查明法律,分别判断意向书、已经签署的EPC合同及损失。意向书只邀请谈判,并未单独使合同成立;但正式协议、确定条款和长期接受工作等事实,支持EPC合同有约束力。
最终对前期工作索赔仅部分支持。设计院直接拿联营体约定的设计费用作为损失依据未获采纳,仲裁庭结合已完成工作证据、投标价格清单中勘察设计报价等作判断。证明自己可申请,与证明已做多少、价值多少,仍是两项工作。
单独提出请求前,先界定与其他成员的边界
可整理联营分工、对外合同、前期工作指令、成果交付、费用与请求范围,说明没有重复索取其他成员的权利。涉及不可分利益或其他成员权利的,应另核参与方式,不以本案替代具体程序判断。
公开解析收录于二〇二五年出版案例集,未披露案号、裁决日和最终支持金额;它反映该案的历史法律分析。今天处理仍须核实际仲裁协议、规则和现行法,不将旧裁决的条文编号直接套用。法律材料应让成员身份、工作可分性及具体损失连续对应,而非只在申请书上删掉另一个成员姓名。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