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方一面说送货单没有原件,一面又说政府审计没结束,供货企业能否只能继续等待?武汉某区法院审理的医药货款案,先核实复印件真实性,再审查所等审计与交易的关系,而没有把两个问题混成一句材料不足。
一、对账盖章后,仍有两项具体争议
2023年6月,卫健委与医药公司对账,确认欠付3540万余元,并在函上写最终以区审计结果为准。供货企业催款后起诉,卫健委既反对送货单复印件,又称审计未出、付款条件未成就。
法院四次函询并赴外省调查,核实单据真实性,随后准许司法审计,结合已付款等判付2600万余元,双方服判并达成分期履行安排。本文依据2026年5月官方典型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武汉具体区名、案号及裁判日未披露,不自行补足。
二、没有原件,不等于复印件当然能用或一律不能用
本案的关键不是把复印件直接等同原件,而是通过外部记录和调查补强。供货方应说明原件去向、复印件形成来源、相应送货批次、签收人员及付款对账记录,再看材料能否彼此印证。
盖章对账也须读完整限定。本案先有金额确认,又附审计条件,既不能撕掉后半句当作无条件全部认可,也不能用后半句抹去前面已经确认的往来事实。原始证据可调取的,应具体列出保存人和线索,不能只请求法院替自己寻找所有材料。
三、所等审计是否真能决定这笔交易
法院查明,正在进行的政府审计与诉争账款的关联不明确,期限亦不明确,交易完成已近三年。如果仍无限等下去,约定就会成为变相强制以政府审计作结算依据。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对国家机关等及时付款及不得强制要求审计结算设有规则和法定例外。本案结论依赖关联、期限和实际拖延等事实,不是宣告一切审计约定无效,更不是供货人可以自行选一个账面数要求照付。
四、司法审计解决金额,不替代真实交易证明
司法审计需要有可核查基础,法院先解决送货资料真实性,再进入专业核算。因此,申请中宜列明审计对象、期间、争议项目、已经确认及已经支付部分,避免把不相关历史交易和不同供货主体混为一账。
对审计资料、方法、漏计或重复事项有异议,应提出对应凭证和具体问题。司法审计意见不是无需质证的行政命令,最终金额仍由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判断;专业核算也不会把不存在的交付变成真实交付。
五、把请求推进到可核验的结果
北碚供货企业可先制作交付、对账、付款和审计四条时间线,标明何处缺原件、何处已获承认、究竟在等什么。原案在新法施行后被官方用于解释付款保障,具体历史行为适用仍需核时点,不能把2026发布日当交易日。
判付与实际到账亦应分开。分期协议需明确余额、期限和违约处理,已支付款项如实扣减。该案借鉴之处是针对两个不同障碍分别补证和审查,而非以缺一张原件或审计尚未完成,永久阻断对账款的实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