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学生霸凌时曾说狠话并用工具反击,就一定会被认定为相互斗殴吗?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二百二十五号涉及未成年学生面对校园欺凌的防卫认定。实际案件地区为湖南,一审由吉首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判决江某某无罪;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准许检察机关撤回抗诉。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湖南吉首
案号
指导性案例225号;公开案未列具体案号
审理机关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官方来源

公开案例研究:湖南江某某学生防卫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二百二十五号涉及未成年学生面对校园欺凌的防卫认定。实际案件地区为湖南,一审由吉首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判决江某某无罪;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准许检察机关撤回抗诉。官方文本未公布具体案号。它不是一份鼓励学生携带工具反击的行动指南,也不是本所承办案件。

要把当事人放回当时的侵害环境

公开事实显示,江某某遭多名学生围堵、殴打,处在人数与力量明显悬殊的情形。判断其反击是否出于防卫,不能只摘取事先或者现场说过的狠话,也不能离开持续侵害、逃避条件和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单凭双方发生了身体冲突就认定互殴。

正当防卫要求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符合必要限度等条件。对证据中的动作、时序和环境应完整分析,既不能以受欺凌身份自动免除任何后续行为,也不能因造成了对方损害就倒推出没有防卫性质。

情绪性言语不必然代表主动邀斗

未成年人面对欺凌时可能有恐惧、愤怒或过激表达。其言语是否显示双方相约斗殴,还是处在受侵害状态下的情绪反应,需要结合前后行为。忽略先前欺凌与人数差距,只把一句话当成互殴证明,会丢失影响法律评价的重要事实。

相应地,学校和家长也不宜在事故后统一孩子口径或者剪辑片段证明某一方一贯不好。完整监控、现场人员位置、连续过程、先前求助与管理记录,能够帮助还原是否存在不法侵害、何时开始和是否已经停止。这些材料比事后网络评价更接近防卫判断需要的事实。

防卫成立仍不产生可复制的反击许可

本案依法评价的是当时具体侵害和反应。不能把它转写成所有学生在争执中都可采取相同方式,也不能认为对方曾经欺凌过自己,日后任何报复都属于防卫。侵害是否正在进行、行为对象和限度都需要分别审查。

对现实欺凌,优先寻求能够及时提供保护的教师、学校、监护人及有关机关,妥善保存求助记录,避免把孩子推向以伤害解决问题。事件发生后应及时救治、如实反映事实,并依法获得辩护与其他必要帮助,不传播受害学生的敏感信息。

来源和研究边界

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二百二十五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33781.html 。裁判结果为无罪及二审准许撤回抗诉,不应误写为双方调解后免除刑罚。本研究强调防卫判断应完整观察校园欺凌事实,具体案件仍须依据当时证据、现行法律及未成年人保护要求处理。

参考依据

相关业务:业务专题;本地区相关内容